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
宝统检通字[2025] 号
根据《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内容和范围:2024年1-12月、2025年最近一个月主要统计数据(商品销售额、营业收入)。
检查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或统计人员到场,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单位公章;2.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3.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账册;4.相关人员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等。
请你单位给予配合和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 系 人:苏瑞光
联系电话:0375-6313166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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