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2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3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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