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4-0001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的规定,解除宝丰县杨庄镇姜湾马文霞卫生室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二款“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规定,解除宝丰杨庄陈延芝诊所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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