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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探索推进行政调解融入行政执法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关要求,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建立健全由党委领导、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调解融入行政执法制度,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调解范围和基本原则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通过沟通、说服、协调、劝导,说理讲法,分析利弊,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一)调解范围

1.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重点是房屋征收、城市建设、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重点是劳动、医疗、交通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保、经济合同、婚姻家庭、金融投资等方面与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应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采用调解方式处理纠纷,引导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结果,不得强迫。

2.依法原则。无论当事人还是调解者,在调解或和解过程中都要依法按政策办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调解结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影响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

3.调解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当主动及时调解,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行政争议相对人申请调解的,作为矛盾纠纷一方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调解。

4.公正效率原则。调解行为应讲求公正和效率,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不得以调解为由使纠纷(案件)久拖不决。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审查和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采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方式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调查过程中,要积极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

(三)拟定调解方案。包括调解的时间、调解的目标、调解的策略、调解的方法、调解的结果等内容。

(四)实施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中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坚持情、理、法并用,体现人性化,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

(五)制作行政调解书。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要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六)履行和回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行政调解人员要督促协议履行,及时回访,做到案结事了。

四、工作措施

(一)切实将行政调解融入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调解分为行政争议和解和民事纠纷调解。行政争议和解:主要适用现场执法和管理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各乡镇、各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提醒,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承诺,实施行政指导,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消除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现行政和解。民事纠纷调解:主要适用各乡镇、各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调查或者核查时发现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引导当事人之间达成口头或者书面的行政调解协议;各乡镇、各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以罚代管;涉及一方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结合行政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情况,合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都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行政调解工作,并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室,达到“五有”标准,即:有名称和标识、有独立办公用房、有办公设施、有工作制度、有工作流程,名称和标识要规范统一,办公设施要完备,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要上墙公示。行政调解工作室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并配备一名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当事人申请登记,根据当事人诉求,协调相关业务室进行调解及对外协调联络工作,并负责调解档案和公章的管理。

)建立各部门相互配合机制。各行政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主办,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难以解决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最初受理的部门应主动报告县司法局由司法局指定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由法定的复议依法负责调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各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协调,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形成“三调联动”。一是根据需要可聘请素质较高的人民调解员为特邀行政调解员,协助进行行政调解;也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调解,调解协议由行政机关予以确认。二是接受“三调联动”指挥中心指令,或诉调对接中心和司法局的委托,对适宜行政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或派员参与调解。三是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定期交流调解工作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四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法官、人民调解员和相关专职人员进行业务指导,通过采用旁听庭审、定期培训等方法不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报告制度各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调解报告工作,由专人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建立报制度,每月初(5日前)上月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包括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要工作、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典型事迹等情况报送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县司法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每2个月对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六)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宣传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用好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宣传平台及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行政调解的范围、优势、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主动选择行政调解解决争议纠纷。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主任,政府办主任、司法局局长为副主任,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为成员的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全县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促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落实激励和查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单位平安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对工作积极、成效突出单位和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对因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或引发重大事件的,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组建行政调解专家库。司法局牵头,组建我行政调解专家库。从各行政部门中挑选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原则上每个行政部门至少1~2名),充实到我行政调解专家库中。由司法局统筹,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挑选适合的干部参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司法局牵头,围绕行政调解员应当具有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适时组织开展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员对各类行政争议纠纷的化解能力、对重大行政争议纠纷的管控能力、对突发行政争议纠纷的应急能力。

(五)经费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相关工作经费从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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