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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宝政通〔2024〕1号 索引号 00bfx-00000-2024-00002 关键词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

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工作的通告

政策解读:《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级工作部署和群众意愿,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和销售要求

1.限定燃放时间为2024年22日(腊月二十三);29日(除夕)至 2月14日(正月五)2月24日(正月十五

2.限定销售时间为2024年130日(腊月二十)2月24日(正月十五)。

3.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驻地;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3)重要军事设施;

(4)文物保护单位;

(5)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6)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车站(含车站广场)、主次干道、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南水北调工程、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5.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为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即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

6.禁止销售、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即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2)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燃放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

(4)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7.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进行;

(2)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3)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4)不得在居民楼内向外投掷;

(5)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8.批发仓储和零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取得临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批发许可证)和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临时零售许可证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颁发。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许可标准、条件,按规定流程办理。零售证件有效期为2024年130日至2月24日。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从正规生产厂家购进烟花爆竹并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企业、居民应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

二、宣传和管理要求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播、村组“大喇叭”、流动宣传车、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宣传载体,利用大型商超、出租车、公交车、公交站台LED显示屏,以字幕标语、通告公告、广播提示等形式,对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进行集中宣传,引导居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县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巡查,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严厉查处非法违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乡镇要严格落实“打非治违”属地管理责任,将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辖区排查检查,加强对燃放人员的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监督和举报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6360009 

县城市管理局:6290899

县市场监管局:12315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查。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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