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基层各单位:
宝丰县烟草专卖局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在宝丰县烟草专卖 局会议室举行了《宝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 草案)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卷烟零售商户代表、未取得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商户代表、消费者代表和宝丰县人大代表、政协代表 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宝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丰县烟草专卖局
2024 年 4 月 2 日
宝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 消费者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 理,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 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宝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 ”)是指依法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 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由平顶山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划分若干市场单元,并确定市场单元零售点的指导数。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竞争、落实控烟 履约要求,对宝丰辖区的市场单元和市场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 点合理布局进行动态调整,以发布为准。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 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盈 利水平、诚信等级等因素,科学设定市场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 点数量布局。零售点数量布局设置以指导数为基本参照,一定时 期内根据实际动态把握和调整,在已经满足市场消费需求的情况下,按照“退一进一”原则,根据排队轮候顺序依法受理。
第七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根据区域位置、消费结构、人口密度、环境差异等因素将各 县(市、区)辖区划分为城区区域、乡镇区域和其他区域三类布 局区域。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总体布局规划实行“距离+总量 ”组合模式。
第八条 距离限制模式城区区域(各城区街道管辖区域)、乡镇区域(乡镇所在地自 然延伸商贸区域)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50 米(不受距离限制及放宽情形的除外)。
第九条 总量限制模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第八条限制。
1.除城区区域(各城区街道管辖区域)、乡镇区域(乡镇所 在地自然延伸商贸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根据市场单元指导数量,按总量限制原则设置零售点。
2.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小区内部,每 800 户(以套房数量计算)设置 1 个零售点。
3.特殊场所的零售点设置:
(1)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内,可设置 2 个零售点。
(2)企业生活区域或实行封闭管理的场所可按每 500 人设立 1 个零售点;封闭式厂矿区域等内部场所,可按每 5000 平方米设立 1 个零售点。
(3)达到 3000 人以上规模的高等院校内(同一校区)生活区域可设置 1 个零售点,每增加 3000 人可以增设 1 个零售点。
(4)客房达到 150 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5)封闭式旅游景区、度假村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 消费的经营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
(6)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以上,以出租柜台(摊 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楼层超过三层的,可按区域楼层划分,每间隔一个楼层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蛋糕店、五金电料、礼品回收、童车、首饰店、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农畜养殖、床上用品、书店、渔具、水产、花卉、祭 祀用品、通信器材、报亭、文玩、洗车、装修材料、快递点、药 店、油库营业室、旅行社等),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 1%,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十条 对下列情形在距离上予以放宽,但属于不予延续情形和不予设置情形的除外。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自主经营的残疾人、烈属(以家庭为单位)首次申领的,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25 米。
(二)河南老兵驿站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门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25 米。
(三)政府鼓励发展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品牌连锁 便利店(以政府对外公布正式文件为准,不含外资)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限制。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 经营地址经营的零售点,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间距限制。
(五)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零售许可证决定起 90 个自然日 内,原持证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限制。
(六)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未能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 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注销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原 持证人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限制。
(七)只经营雪茄烟(不经营卷烟)的零售点,不受间距和数 量的限制。(只经营雪茄烟(不经营卷烟)的零售点经营范围增加 卷烟的,不再享受放宽情形照顾,应当适用合理布局规划规定的指导数量和间距条件,提前申请变更许可证经营范围。)
(八)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新办申请在实地核查测量零售点最近间距时,不受自本规定 起残疾人、烈属、“老兵驿站 ”连锁超市、政府鼓励发展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等已享受间距照顾的持证商户限制。
第十一条 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 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 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间距和数量的限制。
第四章 不予延续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 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 20 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不予设置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 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三)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 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 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经消防等职 能部门认定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十) 中小学校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 100 米以内不予设置零 售点;幼儿园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 50 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
(十一)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 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十六)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和医疗机构内部的;
(十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 ”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 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 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距离 ”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经营场所与参照零售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 (距离测量时,以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标准,按照两个参照 点最近一侧的门沿进行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建筑物等设施或禁止性道路标线)。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 中小学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的“学校 ”含义: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见《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998 年 12 月 2 日颁布)。“专门学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 措施。(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 2021 年 6月 1 日起施行)。宾馆酒店客房数量以相关机构认定的客房数量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幼儿园 ”指具有幼儿园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的“ 以内 ”、“以上 ”、“不低于 ”、“不得超过 ”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宝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宝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1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宝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间距测量标准
2.宝丰县市场单元布局信息目录
3.宝丰县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零售点明细
附件 1
宝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间距测量标准
一、《规划》中“距离、间距 ”指新申请方与测量参照物之间, 按“边对边 ”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 近的持证零售户或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现场核查 新申请方与参照物之间的测量以“不违反交通规定、可通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同一侧马路的,参照图 1 测量,距离=a。
2.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设有隔离带的,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作为测量通道,参照图 2 测量,距离=a+b+c。
3.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没有隔离带但是有斑马线的,参照图 3 测量,距离=a+b+c。
4.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没有斑马线或者隔离带的,参照图 4 测量,距离=a。
5.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处于马路拐角位置,参照图 5 测量,距离=a+b。
四、本测量办法由宝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如遇本办法 未明确测量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其测量方法由宝丰县烟草专卖局确定。
附件 2
宝丰县市场单元布局信息目录
序号 | 单元名称 | 单元描述 |
1 | 残联周边 | 文化路以东,山河路以西,文峰路以北,建业城南门以南 |
2 | 东湖周边 | 中兴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山河路以西,文峰路以北 |
3 |
柳沟营周边 | 柳沟营村以西,产业集聚区公路以东,刘岭铁路以南,平 宝快速路以北 |
4 |
亿联万洋周边 | 刘岭立交桥以东、刘岭铁路以北、亿联万洋以南、亿联万 洋东路以西 |
5 | 杨庄市场公路以东 | 杨庄公路以东、文峰路以南,集聚区以西、小店以北 |
6 | 火车站周边 | 文峰路以南,龙兴南路以西,杨庄新村以东,小店村以北 |
7 | 钰丰尊邸 | 中兴路以西,食品巷以东,人民路以北,东街以南 |
8 | 老汽车站周边 | 食品巷以西,人民路以北,北 大街以南,老中医院以东 |
9 | 公安局周边 | 建材街以南、人民路以北,为民路以东、中医院以西 |
10 | 龙兴路中段 | 迎宾大道以北,人民路以南、为民路以东、春风路以西 |
11 | 龙兴路中医院以北 | 建材街以北,望京路以南,为民路以东、龙兴路以西 |
12 | 君文路南段 | 人民路以南、王铁庄村以东、文峰路以北,四院以西 |
13 | 君文路北段 | 人民路以北、县政府西墙以西,王铁庄以东、望京路以南 |
14 | 范庄、泰安路 | 龙兴南路以西、为民路以东 |
15 | 迎宾大道西 | 西环路以东、山河路以西 |
16 | 龙兴南路 | 迎宾大道以南、文峰路以北 |
17 | 中兴路 | 文峰路以北、望京路以南 |
18 | 西街、西慧众路 | 南大街以西、龙兴北路以东 |
19 | 东街 | 南大街以东、中兴路以西 |
20 | 为民路 | 望京路以南、迎宾大道以北 |
21 | 大市场 | 迎宾大道以南、文峰路北、龙兴路以西、西环路以东 |
22 | 永铭路南 | 姜湾以西,迎宾大道以南,文峰路以北 |
23 | 永铭路、平宝路 | 人民路以南、迎宾大道以北 |
24 | 东彭胡庄薛潭白水营 | 马街村以东,快速通道以南 |
25 | 马街 | 马街村附近 |
26 | 姜湾 | 迎宾大道以南,龙兴南路以东,永明路以西,文峰路以北 |
27 | 闹店街 1 | 香山大道以东,平郏快速通道以西,g311 国道以南 |
28 | 闹店街 2 | 闹店村 g311 国道以北,后李庄村以南,响潭营村以西 |
29 | 龙山 | 李庄乡以南,程庄以西,龙山、姬家村以南,下丁村以东。 |
30 |
徐庄马庄 | 平郏快速路以东,马庄以西,徐庄、马庄、南牛以北,南 石线以南。 |
31 |
洼李— 闪庄 | 闹店镇以东,禄庄以西,翟集、翟庄、闪庄以南,南石线 以北 |
32 |
闹店南 | 香山大道以东,平郏快速路以西,西杨庄村以南,马沟村 以北 |
33 | 李庄街 | 南石线以南,马庄以东,李庄乡政府以北,八骏建材以西 |
34 | 闹店北 | 洪寺营村以西,火神庙以东,肖营村以南,周营村以北 |
35 | 闹店北 1 | 山头村以东,毛旗营村以南,范营村以西,李官营村以北 |
36 |
闹店南 1 | 南石线刘集村以南,靳李村以西,香山寺景区以北,马义 川以东 |
37 | 宝州路 | 宝州路、宝丰第一人民医院 |
38 | 水泉兴隆 | 水泉村、兴隆村、柳树湾村 |
39 | 邢庄竹园 | 邢庄村,竹园村,冢坡村,师庄村,大杨洼村 |
40 | 吕寨大庄 | 吕寨村,东大庄村,寺门村 |
41 | 九里十三庄 | 高皇庙村,小胡庄村,牛庄村,小边庄,西大庄,肖坟村 |
42 | 石桥村 | 石桥村,石桥新村,高铁村 |
43 | 崔耿孙庄 | 沟张村 ,孙庄,耿庄,刘营村,井桥村 |
44 | 牛庄上河 | 上王村,南王村,牛庄村,香山矿社区,新董庄 |
45 | 余东余西 | 余官营,平顶山西服务区 |
46 | 东黄王庄 | 东黄庄,王庄,二郎庙村 |
47 | 周庄村 | 周庄村,八里营,刘湾村 |
48 | 大张杨岗 | 杨岗村,王子孟村,马旗营村,大张庄,何庄 |
49 | 田胡马川 | 马川新村,汽贸城,槐树湾村,宝洲路东段,西黄庄村 |
50 | 西商农博园 | 西商农博园,辛庄,宝丰县第四初级中学 |
51 | 山河路南段 | 大驰北门,钟秀路东段,陈营村,三里营 |
52 |
立志路 | 立志路,玉带明珠小区,龙腾盛世小区,山河印象小区, 福泽苑小区 |
53 |
人民路 | 人民路东段,人民法院,秀水湾小区,三里营北,玉带明 珠南 |
54 |
迎宾大道东 | 迎宾大道东段,观府金地小区,丰和家园小区,佳田紫金 园小区,陈营社区以南 |
55 |
商酒务孙官营 | 泥河樊村,黄洼村,杨沟村,龙王沟村,白庄村,孙官营 村 |
56 | 商酒务公路 | 焦楼村,雷神村,武岗村,石庄村,白衣堂村,韩庄村 |
57 |
肖旗东路 2 | 柴庄村,范寨村,西岭湾村,肖旗范庄村,高皇冢村,乔 庄村 |
58 | 赵庄街 | 赵庄街,岳寨村,范庄村 |
59 | 赵庄大黄 | 大黄村,吴庄村,寄料庄 |
60 |
商酒务西 | 商酒务西,大王庄村,张洛庄村,扈庄村,郜辛庄村,犁 湾沟村 |
61 | 商酒务街 | 商酒务公路西,大王庄东,白庄北 |
62 | 商酒务东 | 石碑洼北 ,商酒务东 |
63 | 肖旗街 | 北环路北,韩店西 ,磁叭岭南 |
64 | 肖旗南路 | 韩店南,望京路北 |
65 |
肖旗东路 1 | 北环路北,朱洼村,丁岭村,栗坟村,贺岭村,史营村, 方旗营村 |
66 | 商酒务中南 | 县城老十字街北,净肠河东,望京路南,河阳路 |
67 | 赵庄袁庄 | 袁庄村,任寨村,小黄村,大韩庄村 |
68 | 赵庄木中营 | 木中营村 |
69 | 前营街二 | 前营政府所在地东 |
70 | 店东—小店头 | 店东—小店头 |
71 | 大营街三 | 主干道十字街以东 |
72 | 大营街一 | 主干道十字街以西 |
73 | 关帝庙—五龙庙 | 石岗营以西,前营乡以东 |
74 | 前营街一 | 前营街政府所在地西 |
75 | 张旗营—店东 | 胡茄庄至 207 国道以西 |
76 | 三间房 | 观音堂以西汝州蟒川边界 |
77 | 胡沟观音堂 | 观音堂以东,大营以西 |
78 | 斋公庄—牛庄 | 与石龙区交界线以西北,前营以南 |
79 | 大营街二 | 政府所在地两边 |
80 | 崔庄-李文驿 | 七里营以西,段寨村以东 |
81 | 马厂—姚洼 | 马厂以西,石龙区以东 |
82 | 楝树园外良 | 快速通道以南,梁洼镇以北 |
83 | 石灰窑—张八桥 | 石灰窑以西,甘罗铺以东 |
附件 3
宝丰县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零售点明细
序号 | 许可证号 | 企业(字号)名称 | 经营地址 |
1 |
410421104665 |
宝丰县龙甫超市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前营 乡前营村中段 |
2 |
410421103124 |
宝丰县张巧红日杂百货店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肖旗 乡七里营路口(路南) |
3 |
410421103009 |
宝丰县玉琴面条铺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仓巷 街清真寺北 20 米 |
4 | 410421104552 | 宝丰县肖旗乡向华物资站 | 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史营村 |
5 |
410421105210 |
宝丰县赵庄镇徐成钢图书店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赵庄 镇大黄村批发市场 15 区 |
6 |
410421104992 |
宝丰县迎红小吃店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城利 民路中段路西二氢局家属 |
7 |
410421104615 |
宝丰县城关镇潘远征照相馆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城关 镇利民路中段路东 |
8 |
410421103438 |
宝丰县城关镇郭典日杂店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城南 大街十字街南 50 米东侧 |
9 |
410421104696 | 宝丰县城关镇张国正日杂电 料店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城关 镇人民路西段 |
10 |
410421103720 |
宝丰县闹店镇恒丰连锁店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闹店 镇闹店街政府西 50 米老步行 街口第一家 |
11 |
410421105259 |
宝丰县周庄镇少哲百货商店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周庄 镇敬老院东隔壁第三,四间 |
12 |
410421205153 | 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洛平 漯服务区第二加油站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洛平 漯高速公路平顶山服务北区 |
13 |
410421205152 | 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洛平 漯服务区第一加油站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洛平 漯高速公路平顶山服务南区 |
宝丰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4104210001
联系电话:0375-6522162 邮编:467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