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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资金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满足我县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工作需要,统筹推进存量商品房去化与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现就《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资金监管细则(试行)》的起草情况作详细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积极响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要求,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与住房保障需求,县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资金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管细则》),为我县保障性住房工作开展提供全面、系统的制度支撑。

二、起草依据

《实施方案》和《监管细则》严格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为根本遵循,主要依据包括: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

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5.我县城区(含县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及相关单位工作职能。

三、核心内容

《实施方案》和《监管细则》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形成“实施+监管”的闭环体系,具体核心内容如下:

(一)《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该文件以“市场化、法治化、以需定购”为原则,明确了工作目标的是通过发挥国有企业作用,合理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满足工薪收入群体、引进人才、新市民及青年人等群体的刚性住房需求,同时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文件明确了县政府选定的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规定了房源需满足权属清晰、配套完善、户型合规等要求,明确了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细化了“发布房源征集公告、洽谈对接、发布配售配租公告、完成收购、开展配售配租、后期管理”的全流程收购步骤,同时明确了金融支持、财税补助、房源统筹等支持政策和统一协调、科学谋划、严格监督等保障措施,确保收购工作有序推进。

(二)《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资金监管细则(试行)》

该文件围绕收购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按照“应管尽管、重点监管”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我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项目,界定了资金监管的核心是对收购主体借款资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所得资金用途的监管。

文件要求收购主体开立资金监管专户,实现贷款资金单列账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项目核算要求及还款优先级,明确了贷款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确保收购资金规范使用、安全可控。

四、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方案》和《监管细则》起草过程中,县住建局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充分借鉴上级政策要求和先进地区经验,完成初稿后,先后征求了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及县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梳理吸纳、修改完善,形成了讨论稿。

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保障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县住建局通过县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公告期为2025年12月15日至2026年3月29日,公告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任何意见或建议;书面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县财政局反馈无意见。

五、可行性说明

《实施方案》和《监管细则》内容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契合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和房地产市场发展需求,职责分工清晰、工作流程具体、监管措施到位,形成了完整的工作体系。经过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文件内容科学合理、程序合规,各项举措可操作、可落地,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可统筹保障,具备充分的实施条件。

综上,《实施方案》和《监管细则》的制定是我县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切实解决我县群众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秩序、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建议按程序印发实施。

 

 

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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