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宝政办〔2026〕5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6-00002 | 关键词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管委会,开发区,说唱文化发展中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资金监管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4月21日
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
住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去化商品房库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以需定购,收购适量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作用,在以需定购、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效满足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新市民及青年人等群体刚性住房需求。
三、工作要求
(一)实施主体。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县政府依法依规选定国有企业作为我县收购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收购、配售或配租等相关工作。
(二)房源要求。按照《通知》“一现、两防、三合适”基本条件,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应满足以下要求:房屋权属清晰无纠纷且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手续齐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防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相关教育、医疗、商业等配套较为齐全。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在70至120平方米的范围内;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优先收购整栋楼或整单元尚未出售、可实现封闭管理的项目。
(三)收购价格。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
四、收购流程
(一)发布房源征集公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依法选定的国有企业发布房源征集公告,征集全县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存量商品房项目房源,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意愿。
(二)开展收购项目洽谈。由国有企业收集分析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需求,根据需求情况,组织收购主体对符合收购条件的商品房项目进行研判、对接洽谈。对符合条件的房源,由收购主体按要求核算重置价,确定收购上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收购价格,签订收购意向书(协议)。
(三)发布配售或配租公告
1.收购后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主体及拟收购项目将拟收购项目的楼盘位置、户型、面积、价格等详细信息,发布配售公告,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需求群体进行公开认购。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和收购主体签订认购意向书(协议),锁定需求。
2.收购后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购主体及拟收购项目将拟收购项目的楼盘位置、户型、面积、租金等详细信息,发布配租公告,摸清符合保障条件、有意向承租的需求群体数量。
(四)完成房源收购。申购人达到配售房源数量或有意向的承租人达到配租房源数量时,启动房源收购,收购主体与房地产企业依法依规履行收购工作的各项手续,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五)开展配售或配租工作。完成收购工作后尽快启动配售或配租工作,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主体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购主体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达到配租条件后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
(六)加强后期房屋管理。收购主体按要求做好收购后房屋管理、维护、回购等工作。
五、支持政策
(一)争取金融支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思路,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参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落实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货币政策。
(二)加大财税补助。对于符合收购要求的项目,积极争取尽快落实中央、省级财政对保障性住房的各项补助资金;县财政部门应加大资金统筹力度,给予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享受税费优惠。
(三)统筹房源管理。收购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对于交付后一个月内未能配售完毕的房源,可按程序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提供配租住房保障,根据配售工作情况,租赁期满后可再用作配售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我县人才工作需要可优先用作人才公寓。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协调。县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辖区保障性住房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收购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中房屋交易转让、登记办证、税费缴纳、租金核定等有关工作。
(二)科学谋划。要动态掌握辖区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底数,结合市场状况和财政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购计划;加强前期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收购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建立公平、透明的房屋分配机制,确保最需要的人群能够获得住房。
(三)严格监督。要加强对收购主体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资金用途的监管,收购主体获得的贷款资金要单列账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协议的约定。
七、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资金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资金的使用,按照应管尽管、重点监管原则,推动收购存量房资金管理安全规范,实现“专款专用、闭环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宝丰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
本细则所称资金监管是指对收购主体借款资金用途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所得资金用途的监管。
第三条 收购主体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确保贷款发放、使用、回收均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四条 收购主体所获贷款资金单列账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可用于已建成商品房收购以及必要的装修改造等合理支出。
第五条 收购主体收购的不同商品房项目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项目间资金不得混用。
第六条 收购主体所获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或出售回款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第七条 贷款银行严格按照商品房收购进度和执行受托支付要求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防止收购资金挪用。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收购主体所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金融机构落实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授信要求、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容缺办理等方面加强金融创新,优化审批流程、加快信贷投放。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所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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