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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便于全县各单位、市场主体和群众准确理解政策内容,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现就《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2026〕4 号)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一)出台背景

我县原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制定于 2010—2011 年,已实施十余年,难以匹配当前县城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近年来我县城市框架持续拉大,群众对集中供热、道路绿化、环卫消防等市政配套的要求不断提高,亟需通过调整收费标准、规范管理流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本次出台新办法,核心调整是将配套费征收标准从原每平方米 60 元提高至每平方米 95 元,新增的每平方米 35 元资金,专门用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之外的供热主管网建设,重点补齐集中供热配套短板,整体提升县城综合服务功能。

办法起草过程中,先后组织相关部门、本地房地产企业召开座谈会征集意见,通过县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同步开展了合法性审查与风险评估,最终经 2026 年 6 月 17 日县政府第 4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严格对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平顶山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20〕19 号)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宝丰县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确保政策合法合规、贴合县情实际。

二、核心内容与关键举措

(一)分档设定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征,区分地上、地下建筑和供热配套情况执行差异化标准:

地上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统一按每平方米 95 元征收;

地下建筑分两类计费:安装供热配套设施的,按每平方米 60 元征收;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按每平方米 25 元征收。

(二)全流程规范征收管理

1.明确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配套费的资金统筹与管理,经县政府批准,委托县自然资源局具体承担征收工作,住建、城管、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配合与监督。

2.规划环节源头把关: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同步查验配套费缴纳凭证,未按规定缴费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3.验收阶段据实清算:项目完工后,在规划核实验收环节按实际建筑面积最终核算费用,实行 “多退少补”,确保据实征收、应收尽收。

4.资金全程闭环管理:收费使用全省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全程监督。

(三)清晰划定减免规则

坚持 “法定减免为主、特殊减免从严” 的原则,明确减免范围和办理要求:

1.法定免征的项目:

国家、省级层面明文规定应予减免的建设项目,按上级规定执行;

国家投资建设的铁路、通讯、供电线路、军事、水利设施(配套的生产、办公、生活建筑除外);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设施等民生公益项目;

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环卫、消防、环保等市政公用工程。

2.专项免征的项目:

新上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内原地重建的工业项目,免征配套费;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中的安置住房免征,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全额征收;

项目配建的地下人防工程(需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以及物业用房、配电房、公厕、垃圾房等公共配套建筑面积,免征配套费。

3.特殊减免的要求:

除上述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且实行先征后返—— 申请获批前需全额缴纳费用,正式批准后再按规定办理返还。

(四)严格限定资金用途

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每平方米 95 元的收费中,专门划出 35 元专项用于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供热管网设施建设,确保资金精准投向民生配套。

三、适用范围与边界界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地域为宝丰县城市规划区域内;适用对象为该区域内所有开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边界界定

1.用途改变需补缴:原本享受减免优惠的建设项目,若后续改变使用用途,需按改变用途后的建筑面积补缴配套费。

2.违建补办需补缴: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完善手续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3.历史项目不追溯: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缴纳热力管网配套费的已建成或在建项目,后续如需接入集中供热,无需按本办法补缴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直接与供热企业协商解决。

4.减免范围不扩大:减免政策严格对应限定项目类型,例如工业项目仅针对工业生产建筑、棚改减免仅针对安置住房,商业、经营性建筑不享受对应减免,严禁超范围套用减免政策。

本办法自 2026 年 7 月 28 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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