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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宝政〔2026〕4号 索引号 00bfx-00000-2026-00004 关键词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

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管委会,开发区,说唱文化发展中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宝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6月17日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7月28日       

 

宝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委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即按每平方米95元征收。地下部分如安装供热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60元征收;如未安装供热设施按每平方米25元征收。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的项目,必须由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证明文件后,方可免征其人防工程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建设的物业用房、配电、公厕、垃圾房等公共配套建筑面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县人民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对未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征缴。

第七条 下列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凡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二)国家在我县建设的铁路、通讯、供电线路、军事和水利设施工程(由此增加的进城人员的生产、办公、生活设施及其建筑物除外)。

(三)财政性投资的各类医疗、教学、托幼、养老设施等项目。

(四)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环卫、消防、环保等工程。

第八条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征收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建设项目,以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定文件为准。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省、市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机构或发展改革、房产事务部门相关文件确定的为准;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以市、县教育部门相关文件或认证资料确定的为准。

城市建成区村庄改造、旧城改造住房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安置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配套的商业用房,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上工业项目和工业园区内原地重建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属于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缓项目的,按照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需减免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依照第(二)项规定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减免申请批准前,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减免申请批准后,由征收机关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使用省

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规划核实验收阶段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最终核算,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缴纳热力管网设施配套费的已建成或在建建设项目,现需集中供热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供热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每平方米95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35元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供热管网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2010〕1号)、《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宝政〔2011〕3号)同时废止。我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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