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1754-0001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2018年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基本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二、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 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
1.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2.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3.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6.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9.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基本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宝丰县民政局下设,局机关,经费是财政全供。
殡仪馆,资金供给方式是自收自支。
宝丰县救助服务站 ,资金供给方式财政全供及财政定补。
二、主要职责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县民政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全县社团;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监管。
3、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申报、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优抚对象抚恤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及县光荣院建设;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6、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统计呈报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救灾捐赠;承担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灾后重建;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农村贫困户及贫困优抚对象的扶持和受灾户的临时救助。
7、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8、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9、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10、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县乡镇、村及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承办与邻县、县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指导乡镇行政区划工作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11、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12、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执行全省福利设施的标准,承担福利机构的认定申报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申报,对全县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指导福利院和全县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
13、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律、法规,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
14、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负责市内儿童收养;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5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16、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17、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8、负责中央、省、市有关殡葬改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19、负责做好全馆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及业务培训,保障干部职工的政治民主权力;
20、配合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殡葬法规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法丧葬案件;
21、加强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殡葬改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22、为丧户提供遗体接送、冷藏、火化等服务;
23、为丧户提供召开追悼会有关服务;
24、为丧户提供骨灰盒等其它丧葬用品的供应服务。
2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受助人员的登记、查询、甄别、救助;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巡视实施救助;
26、负责保障受助人员在站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日常管理;
27、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帮助受助人员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或者流出地的民政部门联系。
28、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求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
29、负责暂时无法查清地址的智障受助人员的短期留置救助服务工作;
30、安置无法确定家庭住址的智障受助人员;
31、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儿童的保护性救助
第二部分 宝丰县民政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收、支总计均为13021.4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支总计均增加3054.9万元。主要原因:项目支出较上年有增加。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1302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179.6万元。比上年增加4189.2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预算1302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9179.6万元。2018年支出预算按用途划分:工资福利支出1532.4万元,占11.8%;商品服务支出41.4万元,占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8万元,占0.03%;项目支出11441.8万元,占87.87%。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9202.1万元,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4140.8万元,主要原因:项目支出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9202.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441.4万元,占37.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760.7万元,占62.6%。
六、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说明
2018年预算支出13021.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46.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12574.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和其他支出;
七、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说明
2018年 “三公”经费公共预算7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预算0万元,预算数比2017年无增减变化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5万元,预算数比2017年下降3.5万元。主要原因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局机关车辆已于2017年2月收走,只有救助站、殡仪馆有3辆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范围,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预算数比2017年无增减。占“三公”经费总额的71.4%。
(三)公务接待费预算2万元,预算数与2017年持平,占“三公”经费总额的28.6%。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部门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4.9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水、电、暖、物业管理等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1500万元,主要用于大营镇敬老院建设、观音堂敬老院建设、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购置。
(三)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7年,我单位对1个项目进行了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3117万元。2018年,我单位拟组织对1个项目进行了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3268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宝丰县民政局位于人民路西段,占地4.5亩,总资产100万元。
宝丰县救助站已拆除。
宝丰县殡仪馆位于焦楼村西,占地30亩,总多产20万元。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单位2018年没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预算
我单位2018年无国有资本预算收支情况。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民政系统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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