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宝政公〔2026〕1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6-00001 | 关键词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有效 |
为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全面调查、科学论证,划定宝丰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宝丰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438.77公顷,涉及大营镇、观音堂林业生态旅游示范区共2个乡镇(示范区),具体分布范围见附件。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可到宝丰县水利局查询。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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