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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政办〔2018〕49号
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宝丰县工业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县工业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工作,打赢打好工业转型发展攻坚战和工业领域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平政办〔2018〕2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宝丰县工业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许红兵(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陈卫东(县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成 员:张中琦(县政府目标办主任)
陈东旭(县政府督查室正科级督查专员)
连国发(县工信委主任)
毕志伟(县发改委主任)
张国建(县环保局局长)
杨国旗(县财政局局长)
郜现军(县科技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委,连国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委主任科员李韩华、县环保局副局长李元森、县财政局副局长张英英、县工信委副主任科员刘淑贞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贯彻市委、市政府及上级职能部门关于工业绿色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全县工业绿色发展的工作目标和工业“绿色企业”创建实施细则,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督导、协调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绿色企业”创建工作,帮助企业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业绿色发展具体工作。
附件: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年7月13日
附 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工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平政办〔201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打赢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和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平顶山市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努力实现工业绿色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紧紧围绕工业企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充分发挥财政手段的激励引导作用和标准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平顶山市工业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提升工业经济的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和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实现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二)基本原则。一是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通过政策引导撬动,激发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的内在动力和创造活力。二是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坚持标准引领、示范带动,积极推进平顶山市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加快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三是加大投入、创新机制。用好用活现有财政政策和资金,适当增加资金投入规模,加大对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的支持力度。四是精准治污、科学调度。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工作按照“一企一策”精准推进,对于不同污染物排放水平的企业实施差别化待遇。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平顶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最优限值。依据平顶山市实际情况和工业领域污染防治需要,制定严于国家、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平顶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最优限值。
(二)制定平顶山市工业“绿色企业”评价标准。按照平顶山市工业“绿色企业”评价标准,树立标杆企业,创建工业“绿色企业”,发挥标杆企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积极构建平顶山市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一批“花园式”绿色示范工厂。
(三)创建工业“绿色企业”。工业企业按照“一企一策”要求,制定绿色化改造方案,以项目建设为抓手,紧紧围绕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推进绿色化改造工作,争创工业“绿色企业”。完成绿色化改造的工业企业,在自我评价达到工业“绿色企业”标准后,向市工业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四)考核验收。市工业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工业“绿色企业”的考核验收工作。按照改造一企验收一企、通过考核验收即享受支持政策的原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组成验收组,依照平顶山市工业“绿色企业”评价标准及实施细则开展考核验收工作。
(五)命名公示。对于符合工业“绿色企业”评价标准,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由市工业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市政府授予“绿色企业”荣誉称号。利用网站、报纸等媒体公示工业“绿色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工业“绿色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于运行中不符合工业“绿色企业”评价标准的,取消工业“绿色企业”荣誉称号,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工业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工作,打赢打好工业转型发展攻坚战和工业领域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平顶山市工业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职能部门关于工业绿色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全市工业绿色发展的工作目标、支持政策和落实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督导、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工业绿色发展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奖惩。
(二)实施差别化环保调度。对于获得工业“绿色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只参与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原则上不再执行河南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和平顶山市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三)加强财税支持。加强财政对实施绿色化改造工业企业的支持,在已设立产业升级引导基金的基础上设立平顶山市工业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实施绿色化改造的示范项目和新建环保项目。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节能节水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努力争取省政府将平顶山市确定为全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城市”,争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加强业务指导,鼓励支持实施绿色化改造的企业申报国家、省相关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争取国家、省专项扶持资金。
(五)制定实施细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制定工业“绿色企业”创建、考核验收、命名公示、日常管理及财政支持政策等实施细则,并对平顶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最优限值进行适时修改。
平顶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最优限值
行业 名称 |
执行标准 |
不实施错峰生产条件 |
排放标准限值(mg/m3) |
要求达到排放限值(mg/m3) |
最优排放限值(mg/m3) |
||||||
烟尘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烟尘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烟尘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
电力 行业 |
《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424—2017) |
|
10 |
35 |
50 |
10 |
35 |
50 |
5 |
15 |
35 |
水泥 行业 |
《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
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 |
30 |
200 |
400 |
10 |
50 |
150 |
10 |
40 |
100 |
碳素行业(铝用碳素)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 |
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 |
30 |
400 |
—— |
10 |
35 |
100 |
10 |
35 |
50 |
砖瓦窑 行业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
稳定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砖企业,不再实施错峰生产。 |
30 |
300 |
200 |
30 |
300 |
200 |
30 |
270 |
180 |
焦化 行业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
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 |
30 |
50 |
500 |
15 |
30 |
150 |
10 |
15 |
100 |
钢铁 行业 |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
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 |
50 |
200 |
300 |
20 |
50 |
150 |
5 |
35 |
50 |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 |
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 |
25 |
—— |
—— |
出铁场:15,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10 |
—— |
—— |
出铁场:15,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10 |
—— |
—— |
|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 |
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 |
20 |
—— |
—— |
15 |
—— |
—— |
15 |
—— |
—— |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
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 |
20 |
150 |
300 |
15 |
150 |
300 |
5 |
35 |
50 |
|
烧碱 聚氯 乙烯 行业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 |
|
— |
— |
— |
聚氯乙烯干燥:60,电石破碎:50,其他:20 |
50 |
120 |
聚氯乙烯干燥:55,电石破碎:45,其他:20 |
50 |
120 |
铝行业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 |
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不再实施错峰生产。 |
50 |
400 |
— |
10 |
100 |
100 |
10 |
50 |
80 |
选煤 行业 |
《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 |
|
30 |
200 |
400 |
30 |
200 |
400 |
30 |
100 |
200 |
铸造 行业 |
《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 |
稳定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以使用煤、焦炭等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 |
30 |
200 |
400 |
30 |
200 |
400 |
25 |
150 |
200 |
陶瓷 行业 |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修改单) |
稳定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不再实施错峰生产。 |
30 |
100 |
300 |
30 |
50 |
180 |
20 |
30 |
130 |
备注:上述工业企业须达到国家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要求。
平顶山市工业“绿色企业”评价标准
一、环境排放
企业大气、污水、噪声、固体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标准要求,大气污染物还应达到平顶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最优限值;厂区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设备;倡导企业污水循环使用;不能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加强日常考核巡查,各项指标年底综合考评。
二、能源消耗
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12)等标准,健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限额要求;采用低碳清洁能源。
三、厂容厂貌及无组织排放
厂区美观整洁,布局合理,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无组织排放治理措施到位,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 “空中防扬洒、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泄漏”。
(一)厂区裸露地面进行硬化或植树、植草。
(二)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理分别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
(三)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等方式密闭存储;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在运输车辆出入口处,设置高效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安装能够观察车辆冲洗情况的视频监控系统。
(四)原料、渣堆入棚,产品入库,实施封闭管理。不能实施封闭管理的,安装高于物料顶部至少1米的抑尘网和能够全域覆盖的自动喷淋系统。
厂房、车间内的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
四、资源利用
推进低值废弃物无害化集中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协同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要求。
五、信息公示
在工厂显著的、便于群众知息的位置设置电子屏,对工厂污染物排放情况适时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附件3
平顶山市工业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雷明(市长)
副组长:李 毛(副市长)
邓志辉(副市长)
张电子(市政协副主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董
事)
成 员:李 明(市经研中心主任)
史长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荆建刚(市发改委主任)
许全中(市环保局局长)
高永华(市财政局局长)
赵会杰(市科技局局长)
周俊甫 (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市政府督查室主主任)
武振宇(平顶山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史长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马军占、市环保局副局长龚京军、市财政局副调研员曹明晓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场所和办公车辆由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办公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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