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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告

 宝政通20185

 

宝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精神,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深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稳步推进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权籍调查。以我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基础,开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籍调查成果以外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一体开展房屋、土地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情况。

(二)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首次登记的规定,依据叠加整合的房屋、土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办理不动产登记,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完成时间

20191231日前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

三、收费要求

(一)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由宝丰县人民政府统

一组织实施,不收取调查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二)不动产登记费用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61号)的规定执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的,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的住宅房屋登记的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10元。集体建设用地及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的,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为减轻我县农民负担,此次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登记费用统一由县政府承担,不再向个人收取仅限于此次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截止日期:2019123120191231日之后,登记费用仍按原标准收取。

四、登记申请和办理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收取、统一组织申请。符合登记要求的,办理不动产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

五、工作安排

以乡镇为单位划分登记区域和工作范围,按照部署有序开展本项工作。

六、配合要求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应以明确权利、保护权利为要求,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认真、准确地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做好权属界限的指认、签字、盖章等事宜,保证调查结果与实际权属状况一致,符合调查规定。

七、工作界线的作用

权籍调查人员对争议不动产划分的界线,不作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只作为工作界线,便于成果的汇总统计。

八、其他事宜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事宜,请与宝丰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375-7130906

 

 

 

 

20189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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