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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政文〔2019〕5号
宝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丰县支持县属国有公司试行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县支持县属国有公司试行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月4日
宝丰县支持县属国有公司试行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城市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节约财政资金,鼓励和支持县属国有公司积极参与项目建设,推进县属国有公司项目代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及《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豫政〔2006〕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2017〕3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是指纳入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应由财政资金或县属国有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含公益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管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所有代建项目由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业主单位)于每年初编制建设计划。项目建设要围绕全县重点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按照宝丰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报县发改委立项审批,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宝丰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统一纳入代建项目库。
第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按照发改部门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代建项目联审联批办公室,对所有代建项目实行联审联批,对是否列入代建范围、建设规模、资金筹措、资金管理等进行审核批复。对于归属不同部门的且建设内容相近的项目由联审联批办公室确定业主单位,整合项目资金,统一实施代建。
第七条 代建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也可以选择全程代建。
前期工作代建,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勘察和初步设计等工作;建设实施代建,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自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到组织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实行代建;全程代建,由代建单位完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的代建。
第八条 代建单位由业主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也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择优确定。县政府支持和鼓励县属国有公司参与项目代建。
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资金实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九条 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县属国有公司被确定为代建单位的,应及时与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业主单位)、见证方(国资局)签订委托代建三方合同。各方严格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代建合同》约定“国有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管理、运营和收益”的,国有公司即成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建成后,作为相应国有公司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代建合同》未约定运营的,国有公司只作为代建单位参与项目管理,项目实施主体(业主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代建费用。其他方面严格按三方签订的代建合同执行。项目竣工后,与项目业主单位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公司被确定为代建单位的,在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县国资局作为代建合同签订的见证方,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监督代建活动,提出处理意见,监督纠正;
(二)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三)协调代建中的有关事项;
(四)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估算价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不得超过批复额度的10%。
第十五条 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协助代建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用地、征迁等手续,配合代建单位完善自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并负责办理报批;
(五)全过程参与质量监督工作,对代建单位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六)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接收代建项目,办理产权登记;
(七)参与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和代建项目后评价。
第三章 代建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公司被确定为代建单位的,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的建设项目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
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
第十七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项目总概算超过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估算10%以上的,代建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协助业主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
(五)接受业主单位委托,办理计划、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用电及市政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六)按合同约定,向业主单位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资料;
(七)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施工;
(三)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月向合同签订各方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六)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七)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县有关部门审批;
(八)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九)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九条 全过程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代建工作。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被确定之日起30日内,业主单位应当组织见证方和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估算价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不得超过批复额度的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单位签署意见,按照有关审批程序报批后,可以调整概算:
(一)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引起项目投资较大变动的;
(三)受技术、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调整的;
(四)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工程设计深度不够导致概算增加的;
(五)由于市场的原因,导致原材料、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的;
(六)使用单位确因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功能性调整而变更设计的;
(七)因设计缺项、漏项、变更或其他法定原因引起概算增加的;
(八)县政府代建项目联审联批办公室或县投委会、国资委同意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原因需要对设计进行重大变更的,经业主单位签署意见,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遵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实施代建或者全过程代建,签订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给业主单位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保函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代建项目概算总投资的10%。履约保函的具体数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业主单位或者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由业主单位到县国资局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业主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不得妨碍正常的代建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经审计后及时报有关部门批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原项目建设单位在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各类项目资金专户一律转为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国资局共管账户,由三方共同监管,没有设立的重新开设代建项目共管账户。
第三十一条 2019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管理费列入工程总造价,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计提的管理费中支付,代建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管理费的80%,前期代建与建设实施代建按代建管理费总额3:7的比例确定。
代建单位管理费应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拨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管理费可以预留10%,预留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三十二条 项目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理公司出具的意见,填报《代建项目资金申请表》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资金,经项目建设单位、国资局审核签批后送达支付中心,由国库支付中心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中标方)。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由代建单位自筹资金代业主单位垫资建设的项目,应当与业主单位在代建合同中列明资金分期支付额度和时间节点。需支付垫资利息的,另外注明。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按月向业主单位和县发改、财政、国资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根据宝丰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代建制项目进行审计、监管和绩效评价。县国资局牵头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信誉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信誉档案。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实行奖优罚劣。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要求,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七条 按照审核批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相应投资有结余的,结余资金缴回县财政,县财政按照不超过结余资金50%部分奖励给代建单位,并及时做好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管、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县有关监察监督部门依法处罚并追究代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前期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由代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数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3年内禁止参加建设项目代建活动。
第四十条 在建设项目代建活动中,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影响项目建设或者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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