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宝政文〔2020〕103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1-0000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宝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丰县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县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16日
宝丰县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自然人和社会法人社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加快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成员”,是指自然人、社会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不限于本县户籍人口及市场主体。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是指根据社会成员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按照设定的指标体系及其评价模型进行科学量化赋分、结果判定,所形成的综合信用得分和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三条 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包括我县社会信用管理系统的信息、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
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各级协会、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的表彰奖励及其组织的评比,读书、征文、演讲、摄影、书法、歌咏、棋类、骑车、爬山、健走以及趣味运动会、文艺演出、专题晚会等活动信息,均不纳入县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第五条 社会成员下列信息为失信信息: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补偿的信息;
(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四)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六)经依法认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六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内幕交易,逃套骗汇,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故意侵犯知识产权,非法集资,组织传销,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社会治理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严重误导诱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证券期货及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和研究结论,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七)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市场主体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方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社会保障等严重失信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八条 信用级别评价采用千分制,默认得分为1000分。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A、B、C、D四类信用等级。A类信用等级按积分不同分为三档子级别,分别为:A、AA、AAA三类;AAA级为最高信用等级,依次递减,D级为最低信用等级。
其中,信用级别A级另外使用“+”号与“-”号两个附加符号,A级为默认级别,表示该信息主体无信息记录,或有不良记录但已经修复;A+表示该信息主体有良好记录;A-表示该信息主体有不良纪录;D类级别按降级前的级别以DA、DB、DC予以区别,分别表示由A、B、C级直接降至D级。
其中,AAA为诚信模范级别、AA为诚信优秀级别,A级为诚信级别,B级为一般诚信级别,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D级为不诚信级别。
各级别对应的具体分值如下:
(一)AA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为1050分及其以上;
(二)AA级为诚信优秀级别,分值为1030至1049分;
(三)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为960至1029分,其中,A级分值为1000分,“A+”级分值为1001至1029分,“A-”级分值为960—999分;
(四)B级为一般诚信级别,分值在850—959分或者直接判级;
(五)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0—849分或者直接判级;
(六)D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599分以下或者直接判级。
第九条 信用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指标得分是按照社会成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予以减分、加分。
直接判级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将社会成员的信用级别直接降级。
指标得分的具体评价指标与赋分标准见附件。
直接判级的具体评价指标附后。
第十条 社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B级。
(一)未完全履行发生效力的调解协议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二)利用微信、论坛等互联网技术发布、传播不良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造成影响的;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公共场所集会和游行示威的;
(四)信访期间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依法训诫的;
(五)侵犯知识产权造成社会影响的;
(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七)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八)违反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的;
(九)应予直接判级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十一条 社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级别直接判为C级。
(一)受到行政拘留(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
(四)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拘役的;
(五)被列入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库的;
(六)企业、村居组织、社会组织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影响义务履行的相关责任人);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的;
(八)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被省自然资源部门挂牌督办的;
(九)已领取补偿,无故阻碍拆迁、电力、水利、通讯、供暖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的;
(十)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后仍然走访的;
(十一)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十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三)违反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失信会员受到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的;
(十四)酒后驾驶(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十五)应予直接判级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十二条 社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D级。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内幕交易,逃套骗汇,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故意侵犯知识产权,非法集资,组织传销,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社会治理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严重误导诱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证券期货及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和研究结论,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七)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市场主体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方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社会保障等严重失信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信用级别属于直接判级的,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信用等级。不良行为得到改正的,可以通过信用评价指标予以加分,提升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积分和评价原则:
(一)社会成员的基本信息不列入积分评价范围;
(二)失信行为产生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单独计分评价;一个失信行为适用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按直接判级或最高减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三)守信行为因同一信息事项产生(或适用)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按最高加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四)因失信信息减分后,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类失信信息的,在原减分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五)机关事业单位受到集体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处罚处理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责任人按个人指标予以加(减)分或降级;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社会组织受到各级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处罚处理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按个人指标予以加(减)分或降级;
(六)获“诚信示范户”等家庭、团体类荣誉表彰的,原则上只给予表彰对象加分;
(七)本办法未明确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降级指标对应的扣分分值均按该等级最低分数计算;
(八)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等工作机构按同级政府层次计算,其下设办公室按同级政府部门层次执行;由政府副职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等工作机构按同级政府部门层次计算。
宝丰县级部门包括乡镇(林站、办事处)、县直部门(机构)、上级驻宝单位;
(九)涉及欠税、拖欠公共服务费用等事项,凡未明确计算时限的,以六个月为一个评价时间段;
(十)凡属减分、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十一)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信息评价标准参照社会法人执行;
(十二)其他未明确加分或减分的信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值。
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规定:
(一)个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主动履行完毕的,信用由降级指标修复为扣减信用分50分,保留2年;
(二)个体工商户、企业、社会组织、村居组织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主动履行的,信用修复为扣减信用分80分,保留2年;
(三)个体工商户、企业、社会组织、村居组织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后主动履行完毕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用修复为扣减信用分60分,保留2年;
(四)信访人承诺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再从事违规违法信访行为,并签订信用承诺书的,可以予以信用修复;信访人信用等级降为C级的,可以修复为扣减信用分50分,保留2年;信访人信用等级降为D级的,可以修复为降为B级;
(五)其他如违法建设等可以信用修复的信用信息,参照信访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有效时限:
(一)凡是涉及直接判级信息事项,直接判级为B级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直接判级C级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直接判级D级的,评价有效期为五年;
(二)凡是涉及减分信息事项,减分在40分(含)以下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减分在40分以上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
(三)凡是涉及加分信息事项,加分信息属县级及部门、表彰奖励及相当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加分信息属地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加分信息属省部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加分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五年;其他加分信息有效期均为一年;
(四)守信和失信信息应在信息形成一个月内录入宝丰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录入的,有效期自信息形成日期计算,不顺延计算有效时限;信息超过评价有效期的,作为档案信息记录,不作为评价信息;
(五)失信信息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违规、违约、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评价有效期为刑满释放后五年。
第十七条 党建等方面的信用管理指标按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县信用管理机构可根据情况变化调整评价项目、标准和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信息评价指标与我县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确定的信息评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出台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社会成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 件
社会成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评价 类别 | 分项 | 评价标准 | 加减 分数 | 备注 | ||
商务 领域 | 合同 履行 | 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 | -20 | |||
因未履行合约,被另一方提起诉讼并被判决违约的 | -50 | |||||
银行 信贷 | 有拖欠还贷记录的 | -10 | 每月为一周期 | |||
信用卡有透支逾期未还记录的 | ||||||
民间 借贷 | 有违约记录的 | -20 | ||||
因非法集资、违法放贷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 -40 | |||||
社会 担保 | 有违约记录的 | -20 | ||||
债权 债务 | 因未按时偿还债务,被另一方提起诉讼并被判决承担责任的 | -30 | ||||
传销 欺诈 | 有参与传销、商业欺诈记录的 | -30 | ||||
制假 售假 | 有制假售假记录的 | -30 | ||||
其它 | 其它在商务服务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5至-50 | ||||
社会 管理 领域 | 公共服务费用缴纳 | 拖欠公共服务费用的 | -20 | |||
私接自来水、燃气、供暖、电力等公共设施,以及偷气偷水偷电等盗用公共服务资源的 | -50 | |||||
社会 管理 领域 | 公共服务费用缴纳 |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公共服务费用的 | -50 | |||
社会 诚信 | 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时,不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 -20 | ||||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作假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的 | -30 | |||||
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的 | -40 | |||||
-20 | ||||||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 -50 | |||||
涉税 事项 | 有欠税记录的 | -20 | ||||
有偷税记录的 | -30 | |||||
有抗税记录的 | -50 | |||||
有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的 | -100 | |||||
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被转为非正常的 | -100 | |||||
社会 管理 领域
社会 管理 领域 |
涉税 事项 | 未办理发票缴销手续被转为非正常户的 | -100 | |||
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或保全措施的 | -100 | |||||
行政 许可 | 未通过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检查验收的 | -20 | ||||
超越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范围进行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件等的 | -30 | |||||
未经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等活动的 | -50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的 | -60 | |||||
社会 保障 | 违反规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 | -20 |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年内不按规定缴纳的 | -10 | ||||
政府性基金 | 年内不按规定缴纳的 | -10 | ||||
轻微 犯罪 | 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 | -40 | ||||
犯罪被单处罚金的 | -30 | |||||
社会 管理 领域
社会 管理 领域 | 行政处罚(公安交通管理) | 处行政警告处罚的 | -3 | |||
处五百元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5 |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 |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处罚款一万元(不含本数)以上行政处罚的 | -30 | |||||
处暂扣许可证、执照行政处罚的 | -60 | |||||
行政处罚(公安) | 处警告行政处罚的 | -5 | ||||
处五百元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 |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处二千元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40 | |||||
行政 处罚 | 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 -5 | ||||
处以低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 | |||||
处以较重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 -20 | |||||
处以高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4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 -60 | |||||
处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处罚的 | -100 | |||||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 -20 | |||||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被处低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被处以较重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 -40 | |||||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被处以高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60 | |||||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其它行政处罚的 | -40 | |||||
社会 管理 领域
社会 管理 领域 | 行政 执行 | 受到责令改正、责令停工、责令清除、限期清理、限期拆除、限期履行等的 | -10 | |||
被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30 | |||||
被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 | -40 | |||||
行政 执行 | 不履行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决定的 | -50 | ||||
部分未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 -50 | |||||
社会 管理 | 冒领补贴、冒用身份、冒签单据以及逃票等的 | -50 | ||||
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 -50 | |||||
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交通等不能正常进行的 | -50 | |||||
恶意拖欠医药费等的 | -50 | |||||
非法办班的 | -50 | |||||
违章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涂乱画、违规养犬等违反城镇管理法律法规的 | -5 | |||||
放鞭炮、家庭装修、广场舞、打陀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或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的 | -5 | |||||
社会 管理 领域
社会 管理 领域 |
社会 管理 | 不配合整治改造等的 | -5 | |||
行人及电动车闯红灯、行人不走斑马线及横跨护栏、机动车辆不礼让斑马线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 | -5 | |||||
村居 管理 | 在村庄、小区内乱搭建、乱停车、乱种植等拒不改正的 | -10 | ||||
打架斗殴、小偷小摸、酗酒滋事、侮辱诽谤他人、造谣惑众、拨弄是非等破坏安定团结的 | -20 | |||||
破坏林木、损害他人庄稼及其他农作物的 | -30 | |||||
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的 | -30 | |||||
违规野外用火等的 | -50 | |||||
随地乱倒垃圾、乱堆柴草粪土等破坏村居环境容貌拒不改正的 | -10 | |||||
搞封建迷信、大操大办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 -40 | |||||
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50 | |||||
偷排污水、建筑噪声扰民、不配合整治改造等污染环境的记录 | -10 | |||||
其它违反村规民约的 | -10至-50 | |||||
暴力 抗法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行政、司法机关履行职务的 | -100 | ||||
计划 生育 | 有超计划生育记录的 | -50 | ||||
参与 邪教 | 有参加邪教记录的 | -100 | ||||
伪造 证件 | 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的 | -100 | ||||
社会 管理 领域 | 诬告 诽谤 | 捏造事实、诬告诽谤等的 | -30 | ||||
传播不良信息 | 利用微信、论坛、博客等互联网技术发布、传播不良信息的 | -50 | |||||
企业 负责人管理 | 为本企业担保又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清偿责任的 | -50 | |||||
企业负债、倒闭等原因走逃的 | -50 |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或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的 | -50 | ||||||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50 | ||||||
企业存在未执结的债务,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的 | -50 | ||||||
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的 | -20 | ||||||
其它 | 其它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10至-50 | |||||
政务管理领域 | 工作 问责 | 被有关部门约谈的 | -2 | ||||
受到效能告诫、待岗学习、禁闭等措施的 | -3 | ||||||
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县级) | -5 | ||||||
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市级) | -20 | ||||||
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省部级) | -50 | ||||||
县级部门诫勉谈话的 | -5 | ||||||
县级诫勉谈话的 | -10 | ||||||
市级诫勉谈话的 | -20 | ||||||
政务 管理 领域 | 工作 问责 | 省部级诫勉谈话的 | -50 | ||||
县级通报批评的 | -20 | ||||||
市级通报批评的 | -30 | ||||||
省部级通报批评的 | -50 | ||||||
停职检查和调离工作岗位 | -30 | ||||||
受到其他处理措施的 | -5 至-50 | ||||||
党纪 处分 | 有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免予处分的 | -10 | |||||
受到警告处分的 | -40 | ||||||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 -50 | ||||||
受到党内撤职处分的 | -100 | ||||||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 | -150 | ||||||
政纪 处分 | 受到警告处分的 | -40 | |||||
受到记过处分的 | -50 | ||||||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 | -70 | ||||||
受到降级处分的 | -100 | ||||||
受到撤职处分的 | -150 | ||||||
国家 公职 人员 岗位 管理 | 拒绝执行各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 -20 | |||||
故意不完成任务给工作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 -20 | ||||||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他人的 | -10 | ||||||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 -10 | ||||||
品行不良、侮辱服务对象,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等的 | -10 | ||||||
政务 管理 领域 | 国家 公职 人员 岗位 管理 | 有部署不落实,有规定不执行,不认真履行职责,确定的任务没完成的记录 | -10 | |
违反警容风纪、装备管理、服务承诺、值班管理、财物管理、网络管理、文秘管理、执行力建设等方面规定的记录 | -10 | |||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资金和罚款等的 | -10 | |||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财物的 | -10 | |||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整的 | -10 | |||
对群众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遇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 -10 | |||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或信息的 | -10 | |||
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 -10 | |||
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的 | -10 | |||
不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存在“吃拿卡要报”、“执法不力”、“只罚不管”、“管而不放”等的 | -20 | |||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的 | -20 | |||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 -40 | |||
违反行业、执业操作规范,造成责任事故的 | -40 |
政务管理领域 | 国家 公职 人员 岗位 管理 | 违反机关管理、服务承诺等方面规定的 | -5 | |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 -5 | |||
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 -5 | |||
迟到早退月度超过5 次的 | -5 | |||
重点 人群 职业 管理 | 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牌、下棋、打麻将、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 -5 | ||
违反禁酒令、公车私用及其它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 | -20 | |||
非法办班的 | -40 | |||
违反在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 | -5 | |||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 -40 | |||
取得各类资格、职务、荣誉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的 | -20 | |||
违反行业、执业操作规范,造成责任事故的 | -50 | |||
非法办班、有偿家教等的 | -20 | |||
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社会公德、工作纪律的 | -10 |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等的 | -50 | |||
其它 | 其它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10至-50 | ||
司法 领域 | 民事 诉讼 | 判决、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 | -20 | |
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50 | |||
民事 诉讼 | 恶意拖欠工资、劳动报酬,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逃避法定义务的 | -50 | ||
刑事 诉讼 | 因违法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缓刑的 | -100 | ||
司法 执行 | 不按规定申报财产的 | -20 | ||
通过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的 | -50 | |||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50 | |||
法律 中介 | 违反规定向司法机关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材料的 | -100 | ||
司法 协助 | 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 -50 | ||
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 -50 | |||
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 | -50 | |||
诉讼 秩序
诉讼 秩序 |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20 | ||
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的 | -100 | |||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50 | |||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100 | |||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100 | |||
司法 领域 | 其它 | 其它在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10至-100 | |
加分 信息
加分 信息
加分 信息
|
社会 公德 | 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 +5 | |
拾金不昧金额超过5000元的 | +5 | |||
年度内有10 次以上参加志愿者服务、义工等活动的 | +5 | |||
举报违法制售、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有重大贡献的 | +30 | |||
举报违法制售、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的 | +10 | |||
举报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安全生产问题等的 | +5 | |||
家庭 美德 | 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的 | +20 | ||
模范践行家庭美德,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的 | +10 | |||
个人 品德
个人 品德 | 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的 | +20 | ||
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 +20 | |||
有重大立功表现、见义勇为等的 | +5 至30 | |||
在公民合法权益或集体、国家财产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的 | +20 | |||
社会 公益 (年度内累加或折算) | 捐款一千元至一万元(含)的 | +5 | ||
捐款一万元至十万元(含)的 | +10 | |||
捐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含)的 | +20 | |||
捐款五十万元以上的 | +50 | |||
社会 公益 | 在新农村建设活动中有义务出工、筹资筹劳等的 | +5 | ||
年度内无偿献血等的 | +5 | |||
骨髓捐献等的 | +50 | |||
无偿捐献遗体、器官的(配偶、子女、父母中一人作为加分对象) | +100 | |||
表彰 奖励
表彰 奖励 |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 +100 | ||
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 +70 | |||
受到市级表彰奖励的 | +50 | |||
受到省部级部门、协会或所属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的 | +30 | |||
受到县级表彰奖励的 | +30 | |||
被树立为市级诚信典型、获得市级“四德”建设方面荣誉称号的 | +30 | |||
受到县级部门、协会或所属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的 | +10 | |||
受到县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5 | |||
加分 信息
|
参军 入伍 (奖励个人及父母) | 子女参军入伍的 | +5 | |
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及相当表彰奖励的 | +10 | |||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 | +20 |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 | +40 | |||
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 | +60 | |||
国家公职人员 考核 | 公务员受到嘉奖、记三等功的 | +20 | ||
公务员记二等功的 | +40 | |||
公务员记一等功的 | +60 | |||
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 | +20 | |||
文体 活动 | 荣获宝丰县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5 | ||
+3 | ||||
+2 | ||||
荣获平顶山市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10 | |||
+6 | ||||
+4 | ||||
荣获省部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20 | |||
+12 | ||||
+8 | ||||
加分 信息 | 文体 活动 | 荣获国家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40 | |
+30 | ||||
+20 | ||||
科研 | 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的 | +30 | ||
其它 | 其它应当予以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 +10至+50 | ||
商务 领域
商务 领域
|
合同 信用
合同 信用 | 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 | -20 | |
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 -50 | |||
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的行为 | -50 | |||
骗取贷款、出口退税以及非法集资、担保的行为 | -100 | |||
故意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等行为 | -100 | |||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 -100 | |||
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 -50 | |||
拒不支付工程款等的 | -30 | |||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6个月以内的 | -20 | |||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50 | |||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12个月以上的 | -100 | |||
商务 领域 | 银行 借贷 | 有拖欠还贷记录的 | -20 | 每月为一周期 |
民间 借贷 | 有违约记录的 | -20 | ||
因非法集资、违法放贷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 -40 | |||
社会 担保 | 有违约记录的 | -10 | ||
因未履行合约,被另一方提起诉讼并被判决违约的 | -50 | |||
债权 债务 | 因未按时偿还债务,被另一方提起诉讼并被判决承担责任的 | -30 | ||
其它 | 其它在商务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10至-50 | ||
社会管理领域 | 劳动 保障 | 违法用工的 | -50 | |
社会 保障 | 不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的 | -10 | ||
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2个月以内的 | -10 | |||
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30 | |||
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6个月以上的 | -50 | |||
涉税 事项 | 有偷税、漏税、欠税行为的 | -20 | ||
偷税、漏税、欠税数额较大的 | -50 | |||
偷税、漏税、欠税数额巨大的 | -100 | |||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 | -50 | |||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 -50 | |||
社会管理领域
社会管理领域
| 涉税 事项 | 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被转为非正常的 | -100 | |
未办理发票缴销手续被转为非正常户的 | -100 | |||
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或保全措施的 | -100 | |||
公共服务缴费 |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公共服务费用6个月以内的 | -20 | ||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公共服务费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30 | |||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公共服务费用12个月以上的 | -50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年内未按规定缴纳的 | -20 | ||
政府性 基金 | 年内不按规定缴纳的 | -20 | ||
行业 管理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 | -30 | ||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 -30 | |||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 -30 | |||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 -30 | |||
侵犯知识产权的 | -30 | |||
企业 管理 | 服务质量差受到客户投诉属实的 | -10 | ||
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不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等的 | -30 | |||
企业 管理 | 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 | -30 | ||
乱收费、乱涨价等的 | -50 | |||
违法募集资金、违规担保或关联方交易舞弊的 | -50 | |||
其它 | 其它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10至-50 | ||
政务 领域
政务 领域
政务 领域
政务 领域
|
行政 管理
行政 管理 | 未经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等的活动的 | -50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的 | -60 | |||
未通过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 | -20 |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件等的,或挂靠、出借、出让企业资质等的 | -50 | |||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50 | |||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不达标的 | -50 | |||
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 | -50 | |||
经确认危害交易安全的 | -40 | |||
行政 处罚 (公安) | 处警告行政处罚的 | -10 | ||
处一千元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行政处罚的 | -30 | |||
行政 处罚 (公安)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50 | ||
处三万元以上(不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60 | |||
行政 处罚 (消防管理) | 处警告行政处罚的 | -10 | ||
处一万元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行政处罚的 | -30 |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50 | |||
处五万元以上(不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60 | |||
行政 处罚 | 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 -10 | ||
被处以低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被处以较重罚款行政处罚的 | -30 | |||
被处以高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50 | |||
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 -80 | |||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 -20 | |||
不履行发生效力行政处罚决定的 | -50 | |||
行政 执行 | 被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30 | ||
被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 | -30 | |||
被责令改正、责令关闭、责令停工、责令清除、限期履行等的 | -10 | |||
行政 执行 |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的 | -50 | ||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 -50 | |||
事故 事件 | 发生生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的 | -10至-50 | ||
社会 诚信 | 未按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积雪等城镇容貌环境卫生工作,以及不配合综合整治等的 | -10 | ||
不履行包扶贫困村承诺,包村投入为零的 | -10 | |||
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时,不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 -20 | |||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作假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的 | -30 | |||
暴力 抗法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 | -100 | ||
其它 | 其它在政务领域失信的行为,视情节减分 | -10至-100 | ||
司法 领域 | 民事 诉讼 | 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50 | |
恶意拖欠工资、劳动报酬的 | -50 | |||
刑事 诉讼 | 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构成犯罪的 | -100 | ||
法律 执行 | 不按规定申报财产的 | -20 | ||
通过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的 | -50 | |||
司法 领域
加分信息
| 司法 协助 | 违反规定,向司法机关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材料的 | -100 | |
诉讼 秩序 | 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 -50 | ||
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 -50 | |||
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 | -50 | |||
诉讼 秩序 |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20 | ||
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的 | -100 | |||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50 | |||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100 | |||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100 | |||
其它 | 其它在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10至-100 | ||
社会 公益 | 参与包村扶贫、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公德事业,有关部门认定有记录的 | +50 | ||
慈善 捐助 (年度 内累加或折算) | 捐款一万元至十万元(含)的 | +5 | ||
捐款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含)的 | +10 | |||
捐款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含)的 | +20 | |||
捐款五百万元以上的 | +50 | |||
诚信 经营 | 拥有市场监管、税务、安监、住建、交通、国土、水利、环保、人社、食品药品监督、林业、价格、金融等部门在市场流通、税费缴纳、产品与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商品价格、信贷融资等领域高等级信用类别的 | +10 | ||
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 | +50 | |||
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 | +100 | |||
获得市级质量奖项或被评为市级名牌产品的 | +10 | |||
获得省部级质量奖项或被评为省部级名牌产品等的 | +30 | |||
获得国家级质量奖项、被评为国家级名牌产品的 | +50 | |||
加分信息
| 诚信 典型 | 被树立为市级诚信典型的 | +30 | |
表彰 奖励 | 受到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5 | ||
受到县级部门级表彰奖励的 | +10 | |||
受到市级表彰奖励的 | +30 | |||
受到县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表彰奖励的 | +50 | |||
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 +70 | |||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 +100 | |||
其它 | 有其它应当予以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 +10至+100 |
注:1.公共服务费用是指水、电、暖、气有线电视、通信、物业及医疗等费用。
2.罚款轻重按照各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公安系统除外)。
宝丰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4104210001
联系电话:0375-6522162 邮编:467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