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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宝丰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铁路地区,龙王沟乡村振兴示范区,观音堂林业生态旅游示范区)民政所:

现将《宝丰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17日       


宝丰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豫民文〔2023〕46号的通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平政〔2013〕67号)、《宝丰县进一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宝政文〔2019〕120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工作理念,遵循“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充分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健全救助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快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机制创新,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管理,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专业的救助服各,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一是以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建立起依法救助、主动救助保护、心理矫正、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二是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行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地流浪乞讨人员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对确因生活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三是各乡镇设立“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点”,统一悬挂“XX乡镇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点”牌匾,利用闲置房间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衣、食、住等生活临时救助服务和照料安置。

三、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简称流浪乞讨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摸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前提下给予救助。

四、救助措施

(一)针对在乡镇街面上流浪乞讨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无亲友投靠、无力解决食宿的人员。通过群众反映或相关部门在街面巡查发现此类人群,应进行详细登记,并清点他们携带的随身物品。仔细询问他们的家庭详细地址和户口所在地,了解他们来到当地的时间以及是否与亲人失散等重要信息。对于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应尽力劝导、引导他们返回家中。若他们生活确实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可享受乡镇“低保”和“特困供养”等相关政策。对于未成年人,应尽力劝其返校或送回学校继续读书。对于非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应尽力劝其返乡,并协同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将其安全遣送回家,也可以联系流出地人民政府接回。对于流浪乞讨人员被遣送返乡或医疗救治后送回流出地的,若属于流出地户籍、无亲友投靠、无力解决食宿、无家可归且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应将他们临时安置到流出地“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点”进行临时安置。为他们提供衣物、食物、住宿等生活临时救助服务和照料,被安置人员一般不超过10天。同时,流出地派出所应为他们办理临时身份证,民政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成年人可安置到敬老院并纳入乡镇“低保”和“特困供养”,未成年人则与教育部门联系配合安排到当地学校上学,残疾儿童则可送往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生活。

(二)针对智力、精神有障碍人士,残疾人,孕妇以及遭遇人身伤害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当地乡镇民政所发现后,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若经甄别为精神病人或危重病患者,则需转送至县内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妥善办理与医院的交接手续,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民政局。若为精神病人的,则需转送至县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三)针对因被盗、被抢、被骗或其它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若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且无亲友投靠,正在乡镇流浪乞讨度日。当地乡镇民政所应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进行登记,同时仔细甄别以掌握其真实情况。对于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应当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其他情况,乡镇民政所应与本辖区派出所紧密合作,安全护送并对其进行相关的治疗、生活救助以及临时安置等措施。为不同救助对象提供相应的救助工作,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临时救助点”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形成乡村两级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研究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问题,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扎实推进,确保实效。各乡镇“临时救助点”要落实 办公场所、人员配备、建立相对固定的社工或志愿者服务队伍,设立并公开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电话。

(三)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乡镇“临时救助点”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支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易出现流浪乞讨人员的主干道、公 园广场等区域,进行重点、多频次巡查。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得放弃、遗弃,果断采取救助措施,保障好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

 

附件:宝丰县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点工作职责

 

 

 

附  件

 

宝丰县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点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及时提供救助。

二、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求助人员进行救助。

三、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

四、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提供现金救助。

五、帮助受助人员与其亲属或者流出地民政部门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的,向其提供乘车凭证。

六、对无家可归或无法查明个人情况的救助对象,及时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对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个人信息确实无法查明、寻亲无果、且无法联系亲属、住址的救助对象,进行妥善安置。

七、对在辖区内突发急病的求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

八、对未成年人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特定流浪乞讨对象,实施主动救助和帮教。

九、文明接待,热情服务,二十四小时内完成核实登记、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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