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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办事处,龙王沟乡村振兴示范区,观音堂林业生态旅游示范区)民政所、财政所:
为切实做好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扎实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23〕12号)和《平顶山市民政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平民〔2023〕2号)要求,统筹考虑物价涨幅及合理分配低保资金等因素,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县2023年农村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保持月人均630元标准,财政补助水平继续按照A类415元/人/月、B类335元/人/月、C类275元/人/月执行。
2.农村低保:将农村低保标准再次进行提高,达到月人均440元。财政补助水平继续执行A+、A、B、C四个保障类别(人均达到229元/月),A+类保障对象的补助标准保持395元/人/月不变;A类保障对象的补助标准从285元/人/月提高到295元/人/月;B类保障对象的补助标准从205元/人/月提高到215元/人/月;C类保障对象的补助标准从155元/人/月提高到16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将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生活标准提高到580元/人/月,集中供养生活标准继续按照692元/人/月执行;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生活标准继续按照月819元/人/月执行。
2.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标准: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目前继续按照600元/人/月、300元/人/月、145元/人/月执行,县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将按照规定比例再相应提高。
三、执行标准时间
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宝丰县民政局 宝丰县财政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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