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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局、高新区农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救助工作,解决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的问题,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文件精神和2023年市委巡察整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临时救助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救急解难的相关实施细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准确把握临时救助工作方向

(一)优化临时救助流程

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先救助、后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实行“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紧急情况解除后,要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确认程序。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完成。

(二)细化临时救助标准

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金,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三)完善临时救助方式

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临时救助金不能用于购置春节慰问品等与临时救助无关的事项。

(四)加强临时救助档案管理

要加强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将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伤害和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入户调查、救助资金发放清单、会议纪要、有关影像资料等纳入归档范围,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

三、加强临时救助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力度。要加强与人社、医保、住建等专项救助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协调配合,强化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资金保障

要统筹使用好上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要严格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年初预拨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

(三)强化监督检查

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社会救助绩效评估的重点内容,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严禁扩大范围“普惠式”发放临时救助,严禁将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化解矛盾、劝返缠访人员、走访慰问等。

(四)严肃责任追究

对因失职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应当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侵占挪用临时救助资金、“普惠式”发放临时救助等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将问题线索移交至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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