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bfx-00000-2023-0000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业务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社区:
为推进我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将《宝丰县城关镇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4月14日
宝丰县城关镇2023年低收入人口
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等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工作,夯实高水平民生兜底保障基础,根据《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施意见〉》(平政办明电〔2022〕62号)、《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社会救助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宝丰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宝政文〔2020〕73号)《宝丰县民政局 宝丰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宝民〔2023〕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机制,加快构建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同时,紧盯“精准”“及时”目标,全面摸排认定低收入人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助尽助、应退尽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户为主、人户结合、应享尽享的原则,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三)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乡镇履行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实施“谁调查、谁审核、谁确认、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四)坚持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
三、时间安排
本次复核认定从2023年4月14日开始到2023年5月25日结束:
(一)第一阶段(4月14日——4月17日)
全面动员部署。召开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动员会,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对乡、村两级低收入人口救助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任务和职责;张贴《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公告》。
(二)第二阶段(4月18日——5月7日)
各乡镇成立并印发《2023年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4月18日前),组织各村成立《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组》并张榜公示工作组成员名单(4月18日前),负责接收困难群众个人申请(新申请及原有在保对象,4月22日前)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4月26日前)、村级民主评议(也可采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拟保障对象张榜公示(4月28日前,4月29日——5月5日为张榜公示期)。
(三)第三阶段(5月8日——5月15日)
乡镇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根据村级评议结果及信息核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长期固定公示。
(四)第四阶段(5月16日——5月25日)
乡镇将审核确认结果以调整表形式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备案,县民政局组织人员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乡镇备案的审核确认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同时,县民政局将对各乡镇复审结果,包括办理程序、长期固定公示、档案资料整理、相关资料报送及信访维稳等情况进行观摩评比。
四、复核认定范围
此次复核认定的范围主要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刚性支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特困供养对象。
(一)低保对象复核认定
1.低保保障范围
申请城乡低保,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即应具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辖区长期居住,主要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含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城市低保630元/人/月、农村低保440元/人/月)的困难家庭。
②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③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2.低保对象认定标准
申请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我县低保标准。
②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本年度我县低保标准的2倍。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④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城镇居民52.67㎡,农村居民52.18㎡)。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⑤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⑥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⑦实际核算收入时,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不履行义务造成贫困的原则上不予保障(因重病、重残花费巨大导致家庭困难的除外;本年度以前得病的需提供仍在后续治疗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3.低保对象的退出
①家庭收入或人口发生变化(如:家庭收入明显增加、家庭成员婚出、死亡户口注销等),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退保。
②“一户多保”的救助家庭中,主要致困对象死亡的,其他保障对象需重新认定是否继续符合低保条件;非主要致困对象死亡的,死亡对象自动退保。
③已参加工作办理入职手续或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工资或退休金的,于当月主动上报,次月自动退保。
④低保对象病情经治疗好转恢复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经重新鉴定降低,不再符合重特大疾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标准,经复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退保,暂时仍然有困难的原则上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⑤家庭经济状况超出低保标准或低保对象死亡、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成员未及时申报,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低保待遇,并及时追缴违规领取资金(一年内不再接收该家庭的低保申请)。
⑥隐瞒家庭收入,提供虚假地址或证明材料的,除取消其低保待遇外,还需追缴骗保的低保资金。情节恶劣的,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一年内不再接收该家庭的低保申请)。
⑦经常变换住址(使用虚假住址)或联系方式未主动告知管理机构变更,致使经办管理机关无法正常开展入户核查、与其无法正常联系的,失联次月自动退保。
⑧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正常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次月自动退保;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判刑或接受劳动改造的,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自采取刑罚措施或宣告失踪的次月,自动退保。
⑨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于次月自动退保。
⑩长期在外务工或居住的(一般1年以上,患病在外治疗的除外),自动退保。
(二)低保边缘人口复核认定
1.低保边缘人口保障范围
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即应具有我镇户籍或在我镇辖区长期居住,且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我县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2.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
申请低保边缘人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对同时符合以下政策情形:
①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本年度我县低保标准,但不高于1.5倍的家庭。
②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本年度我县低保标准的3倍。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④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⑤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⑥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三)支出型困难人口复核认定
1.支出型困难人口保障范围
申请支出型困难人口,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即应具有我镇户籍或在我镇辖区长期居住,且因疾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低保、特困、低保边缘人口保障范围的突发严重困难户)。
2.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标准
申请支出型困难人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对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38605.8元,农村居民21713.2元)。
②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
③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④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四)特困供养对象复核认定
1.特困供养保障范围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镇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标准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人家庭财产符合我县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④自主如厕; 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自理);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全护理)。
3.救助供养的终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无生活来源认定标准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方法步骤
继续按照五步工作法,严格政策标准,严明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审核确认程序。
第一步:宣传政策。社区居委会要在显要位置张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公告、复核认定范围,让群众清楚受理时间和申请条件。
第二步:受理申请及信息核对。新申请及原有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均需向本社区“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组”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政府委托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特困供养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第三步:入户调查及资格初审。各社区成立的“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包区区长担任,成员由包社区干部、第一副书记、社区三委负责人,以及熟悉社区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包区区长、包社区干部在社区“三委”的配合下,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走访调查,调查率要达到100%,并按照入户情况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做到对申请家庭致困原因、困难程度心中有数。同时,各社区复核认定工作组结合县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情况,对救助申请家庭进行初步审查,劝退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户。
第四步:民主评议及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参加低收入人口民主评议的代表(即各社区低保复核认定工作组成员),凡本人或具有法定赡(抚)养关系的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等直系或近亲属提出低收入救助申请的,评议代表应予回避。民主评议会议由各社区复核认定工作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不得少于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社区评议结果,对拟保障的低保对象(姓名、保障类别、保障人口、致困原因),低保边缘及支出型困难人口(姓名、保障类型、家庭人口、致困原因)、特困供养对象(姓名、供养方式、生活自理能力、护理人姓名)等评议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同时公布乡镇举报电话和县民政局监督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评议结果及救助申请家庭相关档卡材料报乡镇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所)审核。
第五步:审核确认及固定公示。镇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综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抽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县民政局反馈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审核确认。对确认结果在社区委会所在地进行长期固定公示(城市低保在乡镇政府所在地长期固定公示),公示模板由县民政局统一制定。
六、复核认定中的注意事项
1.评议前的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入户调查表至少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其中一人必须为包社区干部,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推机制。
2.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保障名额的确定,坚持以户为主、人户结合的原则。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困难家庭,原则上实行户保;一户中同时有重病、重残人员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老人,实行重点人群保障。
3.持续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低保保障类别继续执行A+、A、B、C四类(城市低保:A类415元/人/月、B类335元/人/月、C类275元/人/月;农村低保:A+类395元/人/月、A类295元/人/月、B类215元/人/月、C类160元/人/月)。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及监测户中已享受A+类别进行保障的,人均收入无明显增加的原则上不再调整保障类别;A类原则上为所有家庭成员(含分开居住子女)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困难家庭;B类原则上指家庭劳动力弱,生活困难的贫困家庭;C类原则上指有劳动力,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4.在巩固期内继续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及监测户人均收入超过我县低保标准且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对于渐退期已满且有稳定收入人员按程序退出低保范围。
5.继续落实低收入人口认定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公职人员家庭享受保障待遇备案制度,对备案家庭严格核查管理,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现象。备案制度要求的申报表、汇总表和统计表一式两份,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各一份。
6.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重病人员指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残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7.规范档案管理,所有低收入群体(含原有对象)档案资料按最新要求整理归档,实行一户一档,做到完整、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原则上由乡镇政府保存,镇社区两级均应建立低收入群体台账(以“月”为单位进行动态更新)。
8.困难家庭可以向镇政府提出低收入申请,也可通过社区(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民主评议未入围的困难家庭,自己坚持认为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可向镇政府写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镇政府在社区(居)委会配合下通过收入核查,做出最终审核确认意见。
9.对原特困供养对象,复核时对象不用再重新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由入户调查人员核实对象“三无”条件是否改变,生活自理能力是否改变以及护理人履行护理职责情况,并如实填写《宝丰县特困供养入户复核调查表》。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各社区作为低收入群体审核确认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相关工作。在政策宣传、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评议公示、审核确认、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中。包区领导、包社区干部要全程介入,充分发挥干部引导作用,责任到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年度复审任务。
(二)广泛宣传,强化培训。采取张贴公告、召开会议、发放宣传单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复核认定的通知,要告知每户原有低收入对象),告知群众低收入人口有关政策规定和受理申请时间;加强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工作人员和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的政策培训,提升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
(三)加强纪律,严格监督。持续开展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治理,推行评议代表回避和“一书、一表、一册”三个“一”监管制度,严肃查处发生在社会救助领域的骗保、“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纪问题。
(四)健全机制,强化维稳。要高度重视信访维稳工作,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信访回访等制度,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不得无故不受理或拖延办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做好政策解释,争取群众理解,消除信访隐患。
附件:1.城关镇2023年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2. 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参加民主评议人员名单公示(模板)
3. 2023年特困供养对象复核认定工作观摩评比量化得分表
附件1
城关镇2023年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晓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李运豪(镇党委副书记)
齐志学(四级调研员)
王春红(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焦尽科(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郭亚豪(镇党委委员、政法委员、副镇长)
赵怀阳(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范淑娟(副镇长)
刘耀飞(副镇长)
郭 慧(一级主任科员)
袁欧岭(一级主任科员)
杨俊杰(一级主任科员)
王亚菲(二级主任科员)
岳录巧(二级主任科员)
宁俊玲(二级主任科员)
成 员:叶一萌(镇纪委副书记)
郭权彪(镇党政办公室负责人)
杨慧丽(镇党政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
武亚鑫(镇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负责人)
南红涛(城关财政所所长)
杨留长(群英社区党支部书记)
王 强(东关社区党支部书记)
曼经伟(东街社区党支部书记)
梁适逢(北街社区党支部书记)
王晓峰(西街社区党支部书记)
杨泓权(友好社区党支部书记)
王圣祯(东中社区党支部书记)
杨丰帅(南关社区党支部书记)
柴国平(大寺社区党支部书记)
买红卫(仓巷社区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群众的日常动态管理、新增及续保(动态调整)对象的审核确认、长期固定公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民政所,焦尽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有杨慧丽同志、魏永峰同志、李向丽同志,具体负责我镇社会救助相关日常工作。
附件2
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参加民主评议人员名单公示(模板)
为进一步提高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管理水平,确保本年度复核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现将参加2023年我村参加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民主评议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请予以监督:
组 长: (职务:包区区长)
副 组 长: (职务:包社区干部)
(职务:支部书记)
(职务:第一副书记)
成 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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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代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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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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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评比表 各社区按各项对照完成
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观摩评比量化得分表
乡(镇、街道、示范区) 村(居) 年 月 日
项目 | 观摩评比内容 | 得分标准 | 评比得分 | 备 注 |
组织领导 ( 12分) | 乡镇政府成立并印发2023年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本次复核认定工作。 | 4分 | 在乡镇(街道)看 | |
召开乡、村两级经办人员政策及档案资料整理培训会。(看培训照片) | 4分 | |||
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工作会议。(看工作照片) | 4分 | |||
低收入人口长期公示榜 (30分) | 姓名、保障人数是否清晰 | 6分 | 在抽取村上看(未制作独立黑板或立体版面的,直接扣10分) | |
致困原因是否完善 | 6分 | |||
户保率(一户多保的户数÷该村纳入保障的困难群众的总户数,主要评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 | 6分 | |||
类别、金额是否按规定填写 | 6分 | |||
县、乡两级举报电话是否完整 | 6分 | |||
档 案 资 料 (18分) | 低收入人口档案资料整理包括低保、低保边缘及支出型困难人口档案资料 | 在抽取的村上看 | ||
规范、完整做好评议记录 | 5分 | |||
规范、完整填写《个人档案资料》 | 5分 | |||
低收入人口台账 | 3分 | |||
无错保、漏保、关系保、人情保承诺书;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及近亲属(公职人员家庭)享受低保备案表 | 3分 | |||
享受低保渐退通知书 | 2分 | |||
电子档 (15分) | 长期公示电子相册清晰度、完整性 | 3分 | 此项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评定 | |
行政村100%公示(缺1个村,此项不得分) | 5分 | |||
电子档数据报送时间 | 3分 | |||
电子数据清晰度、填写规范程度 | 2分 | |||
每个村的公示率(缺1名对象,此项不得分) | 2分 | |||
信访案件处置 (5分) | 复核认定过程中信访案件处置 | 5分 | 由县民政局提供相关信息,发生市级(含)以上信访案件的,此项不得分 | |
县民政局综合评价 (20分) | 督导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 20分 | ||
合计 | 100分 |
注:1.每个乡镇随机抽查3个村(居)进行观摩评比、随机抽查10个村(居)的电子档等软件资料。
2.长期公示榜电子相册5月17日前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3.观摩评比本乡镇民政所所长回避,不参与打分。
4.六项内容合计得分为该乡镇最终得分。
附件3
2023年特困供养对象复核认定工作观摩评比量化得分表
乡(镇、街道、示范区) 村(居) 年 月 日
项目 | 观摩评比内容 | 得分标准 | 评比得分 | 备 注 |
组织领导 ( 12分) | 乡镇政府成立并印发2023年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本次复核认定工作。 | 4分 | 在乡镇(街道)看 | |
召开乡、村两级经办人员政策及档案资料整理培训会。(看培训照片) | 4分 | |||
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工作会议。(看工作照片) | 4分 | |||
特困对象长期 公示榜 (30分) | 姓名、户籍类别、供养方式是否清晰 | 6分 | 在抽取村上看(未制作直接扣10分) | |
自理能力信息是否完善 | 6分 | |||
护理人信息是否完善 | 6分 | |||
金额是否按规定填写 | 6分 | |||
县、乡两级举报电话是否完整 | 6分 | |||
档案资料 (18分) | 规范、完整做好评议记录 | 5分 | 在抽取的村上看 | |
规范、完整填写 《特困供养入户复核调查表》 | 5分 | |||
规范、完整填村(居)委会 特困供养人员复核评议记录 | 3分 | |||
复核评议小组意见 | 3分 | |||
宝丰县城乡特困复核评议公示名单 (公示照片远近景各一张) | 2分 | |||
电子档 (15分) | 长期公示电子相册清晰度、完整性 | 3分 | 此项由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评定 | |
行政村100%公示 (缺1个村,此项不得分) | 5分 | |||
2023年特困人员复核认定(村)汇总统计表电子档数据报送时间 | 3分 | |||
电子数据清晰度、填写规范程度 | 2分 | |||
每个村的公示率 (缺1名对象,此项不得分) | 2分 | |||
信访案件处置 (5分) | 复核认定过程中信访案件处置 | 5分 | 由县民政局提供相关信息,发生市级(含)以上信访案件的,此项不得分 | |
县民政局综合评价 (20分) | 督导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 20分 | ||
合计 | 100分 |
注:1.每个乡镇随机抽查3个村(居)进行观摩评比、随机抽查10个村(居)的电子档等软件资料。
2.长期公示榜电子相册、2023年特困人员复核认定(村)汇总统计表5月16日前报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3.观摩评比本乡镇民政所所长回避,不参与打分。
4.六项内容合计得分为该乡镇最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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