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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营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前营乡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 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直单位:

为推进我乡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将《前营乡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4月16


宝丰县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省、市、县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工作,夯实高水平民生兜底保障基础,根据《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施意见〉》(平政办明电〔2022〕62号)、《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社会救助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宝丰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宝政文〔2020〕73号)《宝丰县民政局、宝丰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宝民〔2023〕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机制,加快构建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同时,紧盯“精准”“及时”目标,全面摸排认定低收入人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助尽助、应退尽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户为主、人户结合、应享尽享的原则,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三)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乡镇履行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实施“谁调查、谁审核、谁确认、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四)坚持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

三、时间安排

本次复核认定从2023年4月13日开始到2023年5月25日结束:

(一)第一阶段(4月13日—4月17日)

全面动员部署。召开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动员会,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对乡、村两级低收入人口救助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任务和职责;张贴《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公告》。

(二)第二阶段(4月18日—5月7日)

各行政村成立《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组》并张榜公示工作组成员名单(4月18日前),负责接收困难群众个人申请(新申请及原有在保对象,4月22日前)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4月26日前)、村级民主评议(也可采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拟保障对象张榜公示(4月28日前,4月29日—5月5日为拟保对象张榜公示期)。

(三)第三阶段(5月8日—5月12日)

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根据村级评议结果及信息核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长期固定公示。

(四)第四阶段(5月13日—5月16日)

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对各行政村保障对象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以及办理程序、长期固定公示、信访维稳等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四、复核认定范围

此次复核认定的范围主要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刚性支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

(一)低保对象复核认定

1.低保保障范围

申请城乡低保,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即应具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辖区长期居住,主要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含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630元/人/月、440元/人/月)的困难家庭。

②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③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2.低保对象认定标准

申请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我县低保标准。

②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本年度我县低保标准的2倍。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④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城镇居民52.67,农村居民52.18)。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⑤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⑥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⑦实际核算收入时,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不履行义务造成贫困的原则上不予保障(因重病、重残花费巨大导致家庭困难的除外;本年度以前得病的需提供仍在后续治疗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3.低保对象的退出

①家庭收入或人口发生变化(如:家庭收入明显增加、家庭成员婚出、死亡户口注销等),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退保。

②“一户多保”的救助家庭中,主要致困对象死亡的,其他保障对象需重新认定是否继续符合低保条件;非主要致困对象死亡的,死亡对象自动退保。

③已参加工作办理入职手续或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工资或退休金的,于当月主动上报,次月自动退保。

④低保对象病情经治疗好转恢复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经重新鉴定降低,不再符合重特大疾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标准,经复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退保,暂时仍然有困难的原则上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⑤家庭经济状况超出低保标准或低保对象死亡、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成员未及时申报,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低保待遇,并及时追缴违规领取资金(一年内不再接收该家庭的低保申请)。

⑥隐瞒家庭收入,提供虚假地址或证明材料的,除取消其低保待遇外,还需追缴骗保的低保资金。情节恶劣的,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一年内不再接收该家庭的低保申请)。

⑦经常变换住址(使用虚假住址)或联系方式未主动告知管理机构变更,致使经办管理机关无法正常开展入户核查、与其无法正常联系的,失联次月自动退保。

⑧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正常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次月自动退保;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判刑或接受劳动改造的,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自采取刑罚措施或宣告失踪的次月,自动退保。

⑨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于次月自动退保。

⑩长期在外务工或居住的(一般1年以上,患病在外治疗的除外),自动退保。

(二)低保边缘人口复核认定

1.低保边缘人口保障范围

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即应具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辖区长期居住,且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我县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2.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

申请低保边缘人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对同时符合以下政策情形:

①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本年度我县低保标准,但不高于1.5倍的家庭。

②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本年度我县低保标准的3倍。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④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⑤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⑥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⑦县级以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三)支出型困难人口复核认定

1.支出型困难人口保障范围

申请支出型困难人口,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即应具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辖区长期居住,且因疾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低保、特困、低保边缘人口保障范围的突发严重困难户)。

2.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标准

申请支出型困难人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对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38605.8元,农村居民21713.2元)。

②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

③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④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五、方法步骤

继续按照五步工作法,严格政策标准,严明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审核确认程序。

第一步:宣传政策。各村委会要在显要位置张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公告、低收入人口保障范围,使群众清楚受理时间和申请条件。

第二步:受理申请及信息核对。新申请及原有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均需向本村“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组”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政府委托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第三步:入户调查及资格初审。各村成立的“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包区区长担任,成员由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村三委负责人,以及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包区区长、包村干部在村“三委”的配合下,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走访调查,调查率要达到100%,并按照入户情况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做到对申请家庭致困原因、困难程度心中有数。同时,各村复核认定工作组结合县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情况,对救助申请家庭进行初步审查,劝退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户。

第四步:民主评议及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参加低收入人口民主评议的代表(即各村低保复核认定工作组成员),凡本人或具有法定赡(抚)养关系的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等直系或近亲属提出低收入救助申请的,评议代表应予回避。民主评议会议由各村复核认定工作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不得少于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村级评议结果,对低保拟保障对象(姓名、保障类别、保障人口、致困原因),低保边缘及支出型困难人口(姓名、保障类型、家庭人口、致困原因)等评议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同时公布乡举报电话和县民政局监督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评议结果及救助申请家庭相关档卡材料报乡镇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所)审核。

第五步:审核确认及固定公示。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综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抽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县民政局反馈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审核确认。对确认结果在村委会所在地进行长期固定公示(城市低保在乡政府所在地长期固定公示),公示模板由县民政局统一制定。

六、复核认定中的注意事项

1.各行政村成立的《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组》要在乡民政所备案。

2.评议前的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入户调查表至少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其中一人必须为包村干部,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推机制。

3.家庭保障名额的确定,坚持以户为主、人户结合的原则。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困难家庭,原则上实行户保;一户中同时有重病、重残人员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老人,实行重点人群保障。

4.持续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低保保障类别继续执行A+、A、B、C四类(城市低保:A类415元/人/月、B类335元/人/月、C类275元/人/月;农村低保:A+类395元/人/月、A类295元/人/月、B类215元/人/月、C类160元/人/月)。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及监测户中已享受A+类别进行保障的,人均收入无明显增加的原则上不再调整保障类别;A类原则上为所有家庭成员(含分开居住子女)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困难家庭;B类原则上指家庭劳动力弱,生活困难的贫困家庭;C类原则上指有劳动力,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5.在巩固期内继续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及监测户人均收入超过我县低保标准且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对于渐退期已满且有稳定收入人员按程序退出低保范围。

6.继续落实低收入人口认定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公职人员家庭享受保障待遇备案制度,对备案家庭严格核查管理,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现象。备案制度要求的申报表、汇总表和统计表一式两份,乡政府和县级民政局各一份。

7.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重病人员指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残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8.规范档案管理,所有低收入群体(含原有对象)档案资料按最新要求整理归档,实行一户一档,做到完整、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原则上由乡政府保存,乡村两级均应建立低收入群体台账(以“月”为单位进行动态更新)。

9.困难家庭可以向乡政府提出低收入申请,也可通过村委会代为提交申请。民主评议未入围的困难家庭,自己坚持认为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可向乡政府写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乡政府在村委会配合下通过收入核查,做出最终审核确认意见。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各行政村要统筹做好在政策宣传、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评议公示等具体工作。包区领导、包村干部要全程介入,充分发挥干部引导作用,责任到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年度复审任务。

(二)广泛宣传,强化培训。采取张贴公告、召开会议、发放宣传单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公告及政策宣传单要发放至每户原有低收入对象),告知群众低收入人口有关政策规定和受理申请时间;加强村委会等基层工作人员和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的政策培训,提升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

(三)加强纪律,严格监督。持续开展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治理,推行评议代表回避和“一书、一表、一册”三个“一”监管制度,严肃查处发生在社会救助领域的骗保、“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纪问题。

(四)健全机制,强化维稳。要高度重视信访维稳工作,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信访回访等制度,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不得无故不受理或拖延办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做好政策解释,争取群众理解,消除信访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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