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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政〔20199号

 

 

宝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丰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

恢复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4日

 

 

宝丰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管护自然生态和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明电〔2019〕1号)《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宝政〔2018〕15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除险减灾为前提,以生态环境恢复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全县废弃矿山综合整治,改善自然生态,建设生态宜居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消除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与重要基础设施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使废弃井口、采坑、危房、地面塌陷、高陡边坡、危岩体、堆积物等危险源得到进一步有效治理,达到安全稳定状态。

(二)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基本方针,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景则景、宜工则工科学施策,注重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用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生态恢复效果,对残留矿产资源“吃干榨净”,固体废弃物得到综合利用,被占用、破坏、污染的土地得到复垦和利用,废弃矿山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制定计划(即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

各乡镇要查明辖区内废弃矿山的分布、范围、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主要安全和环境问题、周边产业规划和布局等相关情况,彻底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情况,登记造册,保存现场影像资料。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等相关规划,详细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矿山数量、整治方向、工程措施、完成时限等。7月2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上报责任人登记表(附件2)、排查统计表(附件3、附件4)。

(二)实施废弃矿山治理工作2019年7月27日至2020年12月底前)

1.重点废弃矿山治理工作

1)省环保审计发现问题的矿山治理。有关乡镇要在2020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省环保审计发现问题的18个废弃矿山(见附件5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2019年7月底前,18处废弃矿山遗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到位,确需保留的应报县政府同意。

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土地平整、覆土,以及高陡边坡削坡加固、矸石和废碴土清理等工作。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完成植树绿化。

2)“三区两线”废弃矿山治理。有关乡镇要对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可视范围内及水源保护地等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开展综合治理,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率2019年12月底达到50%以上,2020年底达到80%以上。

2.其它区域废弃矿山治理

其他区域的废弃矿山,2019年底前,有关乡镇要完成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率40%以上,2020年底达到75%以上。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

(二)责任分工

1.乡镇政府是本辖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的主体,要切实负起属地管理责任,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具体到人。对辖区内纳入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的矿山和区域,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

2.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建立健全矿山生态修复档案和数据库,积极申请矿山地质环境项目,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

3.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财政决算工作,制定出台对有关乡镇的补助优惠政策。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废弃矿山治理区域内道路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废弃矿山治理区域内安全风险评价和监督指导。

6.县林业局负责废弃矿山及周边植树、绿化的监督指导。

7.县工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负责矸石山及废碴土堆综合利用和治理的监督指导。

8.县水利局负责矿山水土保持和水利设施建设的监督指导。

9.县发改委负责矿山环境治理项目核准或备案,积极争取上级采煤沉陷区治理等政策资金,协调电力部门做好项目用电服务,查处违法违规用电行为。

10.县公安局负责打击各类恶意阻挠施工行为,对施工项目使用火工品行为进行审批监管。

11.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1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矿区土壤修复的监督指导。

13.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负责对有关乡镇和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各成员单位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一名副职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快速推进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从文件印发之日起,于每月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作台账、相关影像资料等。

(二)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工作纳入县年度目标考评,作为评优评先依据。县委县政府督查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督导检查,强化对整治工作的指导调度。对措施得力、进展顺利、成效显著的乡镇和职能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不能认真履职尽责、工作不力,不能按时间节点完成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任务的乡镇和职能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完善措施,强力推进。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废弃矿山环境整治计划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废弃矿山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整治项目的验收。

(四)创新工作方法,拓宽筹资渠道。县政府适度安排废弃无主矿山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出台土地、矿产、财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和社会资金参与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

(五)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废弃矿山整治的重大意义,提高群众对资源与环境的忧患意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废弃矿山整治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1.宝丰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宝丰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责任人登记表

3.废弃矿山现状排查统计表(地下开采)

4.废弃矿山现状排查统计表(露天开采)

5.省环保审计发现18处未治理尾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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